既然开放的、体验挑战的、论证的反思有助于我们做到这一点,我们就应该选择建立或者完善可以促成此类反思的社会机制。这也许是我们更为重要的生存之道。若笼统地说,我们需要建立或者完善的是开放的、宽容的、理智的公共议论场所。在由这些场所构成的社会中,权利的吁求可以不受阻碍地提出、冲撞与纷争可以文明地发生、对立的情感和价值观可以得到充分的辩护、疑难的权利界定问题可以得到细致的讨论、初步的解决方案可以经过审慎的反思、最终的选择可以在说明理由的过程中及时作出、对最终选择的进一步议论仍然可以展开。
那么,公共议论场所应当以什么形式、建在何处呢?如此设问,似乎描绘了一幅在全国各地风起云涌般地建设一批专供公共议论的高楼大厦的图画。其实不然,公共议论场所并不是具体物化的场所。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法院、政治团体、经济组织、社会自治组织以及媒体,都可以被打造为重要的(但不是全部)公共议论场所。如上所述,在权利界定方面,立法过程不可或缺。当立法者未作表达或者表达不明时,主张权利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在设计良好的市场过程、社会自治过程、行政过程、司法过程、公共舆论过程以及这些过程的相互交织中,寻求权利边界问题的解决方案。市场过程、社会自治过程借助的是民间自身的力量,行政过程、司法过程乃政府力量发挥作用,而主要由媒体构成的公共舆论过程,对前两类力量都有助推的功效。
在立法者表达不当时,我们也不能以其象征民主为由,草率、轻易地接受其结论。我们可以新建一个机构(无论冠之以“
宪法委员会”、“
宪法法院”还是其他的名号)或者赋予现有的某个机构以新的职能,作为又一重要的公共议论场所,从而构造反思立法的过程。这个机构的决策,可能与立法结论相反,以至于造成在民主代表机构之上还有更高权威的印象。但是,这样的决策注定以维护
宪法的名义作出。
宪法的权威高于任何机构、任何机构的决策皆不得违反,这一原则乃立国之根本。更何况,这还不是其意义的真正所在,更为重大的意义在于,让立法的结论再次经受开放的挑战和检验。无论检验的结果怎样,出于及时化解权利纷争、稳定社会关系的需要,我们可以学会容忍它的权威性。不过,针对它的公共议论,仍然可以继续存在,以便在未来的某个时候,更进一步地接近合理的结论,或者选择为那个时候更易接受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