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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物 上 请 求 权 的 类 型——兼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之相关内容

  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应该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在物遭毁损的情况下,受害人虽然可依侵权行为法对行为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这种保护方式对于受害人来说并不周全。首先,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是出于一个意外事故而损坏受害人之物,由于其主观上并无过错,所以,不成立侵权责任,受害人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其次,即便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受害人可以获得损害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损害赔偿并不能让受害人满意。比如,标的物是特定物,对受害人来说具有特殊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代替,该物被毁损后,受害人理所当然希望行为人予以修复,使其恢复原状,而不是损害赔偿。既然如此,在物遭到毁损的情况下,法律上就应承认受害人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那么,这种请求权在性质上是物上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侵权行为之债)呢?笔者认为是物上请求权。众所周知,物权是一种支配权,其完整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内容的完整性,比如所有权人有权对标的物进行自由地使用,他人不得加以不当干涉与妨害,否则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另一方面是权利客体的完整性,当标的物遭到毁损时,物权的客体就丧失了其完整性,物权本身也就丧失了完整性,为了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物权法就应该赋予物权人恢复原状请求权,就象物权法赋予物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一样。由于这种请求权旨在恢复物的完满状态,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不影响受害人行使请求权,所以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而非债权请求权。
  三、 确认物权请求权的定性
  所谓确认物权请求权,指在发生关于物权归属或权利支配范围的争议时,物权人请求确认其物权的权利。在现有的民法著述中,将确认物权请求权归入物权请求权体系的并不多见,可以说,大多数学者并未将确认物权请求权看作一种物上请求权。那么,物上请求权到底是否应包括确认物权请求权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直接体现为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各种形式支配的权利。但物权并非一种单纯的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它归根到底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并非一个孤立的、封闭的空间,物权人在享有、行使物权时需要得到他人的尊重与认可。这种尊重与认可首先表现为对物权归属状态以及权利支配范围的尊重与认可,然后才表现为对权利内容及其界限的尊重与认可。如果一项物权的归属存在争议,那么物权人的物权实际上就处于一种不确定、不安全的状态中。同样,如果一项物权的支配范围存在争议,权利也会丧失确定性与安全性。尽管在这种情况下,物权人对于相对人的争议可以置之不理,等到相对人对其权利的行使现实地加以妨害、干涉时,再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但在很多情况下,物权人不愿意坐等这种妨害行为的发生。比如,物权人准备将标的物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但是有人对其权利的归属提出争议,这必然会影响其出租或转让。这种情况下,物权的完满状态实际上已经受到损害,为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物权法当然应赋予物权人以确认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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