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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制度与我国商法之现代化

  第一,现代商法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要求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都应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市场经济要求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做到有序、安全、高效、公正,这就必须要求所有市场行为均建立在共同的市场规则之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维护和促进公正平等的自由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必须要有相应的竞争规则作以保障,从而才能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机会。而现代商事法正是规范现代市场主体(商人)和现代市场行为(商行为)的基本法,它通过构建市场准入与市场分化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资格的取得、市场主体规模的到位从而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市场交易的效率;通过规范现代市场行为的核心—市场交易而构建使现代市场交易富有成效的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一个突出理性特征体现在信用上,实现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其外在的规制是法律体系,而其内在约束机制则是信用。一个没有市场经济的体制,就不会有信用制度,反过来,如果没有信用制度,也就不会形成保护市场经济的体制,从而丧失市场经济的基础。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市场经济又是信用经济。构建完善的信用制度,如健全商事主体信用登记制度、信用交易制度等,对于确立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及效率都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我国的信用不足及信用秩序混乱,严重扰乱了稳定的经济秩序和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危害着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而我国信用不足的一个根本性原因也在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不够完善。多数学者从信用影响市场经济角度考虑问题,而信用制度作为上层建筑一样也离不开市场经济这个基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企业的所有权归属单一,所以企业与企业间的商业往来所形成的债务关系约束是软化的,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贷往来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是软化的,结果自然会形成我国所特有的“信用廉价”。[29]从个别企业角度来讲,企业的债务取决于对债务方产品销售前景的预测和信任,从整个经济角度说,企业间的正常信用规模,取决于“最终产品”的市场需求规模,一切对总需求产生影响的因素,最终都会影响到企业正常的信用规模。[30]我国目前经济运行的总体态势是总供给大于总需求,通货紧缩,产品积压,生产能力闲置,企业效益不佳,死帐、坏帐、呆帐比重较大,所以自然会影响到企业的信用规模。
  同时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期,由于政府对市场经济行为的过分干预,使得企业管理者对企业的生命周期缺乏良好的预期,自然会助长短期经济行为。这也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所以完善社会信用制度,首先就应该规范政府对经济行为的干预,使之合理化、适当化。同时要加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理顺各种信用关系,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商事主体行为本身的监管。所以笔者认为,信用和市场经济是互动的,只有健全信用制度才能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我国商法现代化的进程。
  第二,现代商法是“资本”经营法。现代商法不同于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其资本经营性。资本经营是以资本的增值为目标的经营管理方式,其以资本增值为根本目标。这种资本增值不同于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居于主导地位时所谓的“营利”而具有社会化大生产集约化经营的特征,即资本营运增值和资本结构优化增值。[31]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便是货币转化为产业资本。而信用在现代市场主体对资本的管理、使用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影响作用,同时自然也会影响到市场经济本身的资本产权结构以及产业结构。马克思认为,“信用制度是作为高利贷资本的反作用而发展起来的。”[32]也就是说,信用是资本本身运动而产生的结果,只要货币不转化为资本,它就毫无意义,所以马克思说,“只要再生产的扩大受到破坏,或者哪怕是再生产过程的正常紧张状态受到破坏,信用就会减少,通过信用来获得商品就比较困难。”[33]由此可见,再生产的扩大(投资)不足与我国信用的不足体现了相互的制约性,要实现资本的增值扩大再生产规模,必须有良好的信用关系为依托,同样,信用制度的健全也取决于商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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