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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制度与我国商法之现代化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市场经济本身要求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而信用则体现了对市场经济机制的内在约束。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分析了交换所引起的社会分工及生产专业化,但是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随着社会分工及专业化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对市场信息量的掌握越来越出现不均衡,而这种不均衡却恰恰是市场经济自身所具有的重要缺陷。市场信息量的失衡必然隐含着商业交易不诚实的动因。所以,市场经济能否建立的关键也就在于社会能否解决因分工协作而产生的道德风险以及由此而增加的交易成本问题。[14]而要解决此问题的根本则在于建立一套完备的交易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但是任何制度实现的关键并不仅仅在于制度本身,更重要的是社会成员的如何遵守。如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的分析,其关键在于民众对“良法”的遵守。现代经济学将社会成员对规制交易行为的交易制度之认同与遵守问题归属于道德建设问题,称为道德秩序。而良好的交易道德秩序,如重视商誉、尊重交易伙伴等其核心内容便是社会信用。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信用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高利贷资本的扬弃的过程中而产生的,而社会信用的最大作用就是节约流通费用。马克思说,通过信用,货币以三种方式得到节约,“一是相当大的一部分交易完全用不着货币;二是流通手段的流通加速了。……一方面,这种加速是技术性的,也就是说,在现实的对消费起中介作用的商品额保持不变时,较小量的货币或符号,可以完成同样的服务。另一方面,信用又会加速商品形态变化的速度;三是金币为纸币所代替。”[15]当然在现代社会商事交易中,货币的形式往往被其他如汇票、信用证等迅速流通的资信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所取代,而此正是信用的商业价值所在。马克思还指出,“一切节省流通手段的方法等都是以信用为基础的……但这种汇票的存在本身又是以工商业者互相提供的信用为基础。”[16]同样,“信用也会作为媒介,从而提高通货的速度”。[17]可见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社会信用产生了强烈的要求,而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和效率得以充分发挥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健全社会信用,必然能够保证竞争机制的有效执行,同时以信用管理为手段,也可以达到扩大供给与拉动需求“一箭双雕”的作用。[18]
  社会信用作为经济主体行为规范的表现,随着交易制度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在交易的逐渐扩展、社会分工的逐渐细化过程中,信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维系作用也在逐渐强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是市场主体与其他主体发生关系的基本联结点。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之本质就是信用经济。所以在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健全和发展中,如何培养良好的社会信用至关重要。而使信用制度化、规范化也是我国商事法律制度健全的一个重要环节。
  当然,就信用而言,其本身也隐藏着种种消极的弊病。在信用经济中,随着交易和分工发展,取代实物交易的信用交易无疑会带来更多的投机。同时,信用发展突破需求的制约,拉动需求的增长,会造成对商品的虚假需求,表现为虚假信用、空头信用,这样在再生产过程的全部联系都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生产制度中,一旦经济发展的泡沫破裂,整个社会债务链破碎,只有现金支付才有效时,自然会引发支付危机,大量的债权会因此而受到损失,出现经济危机。[19]同样在投机心理的驱动下,人们对信用的积攒极容易超越生产经营的基础界限,最终导致不必要的消费趋势,从而扭曲市场的资源配置,造成资源浪费。所以无论是从信用根植于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角度考虑还是从社会信用失效的缺陷性上分析,在我国社会经济的转型期,健全完善的、规范化的信用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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