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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光盘的版权保护

  三、版权保护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于层面问题的解决,最好的办法是从企业自身去找原因。音像制品生产企业应该提高生产效率,不断地降低生产成本,尽量减少其产品的流通环节,降低其销售价值,以其产品的优越性能及低廉价格与盗版光盘抗衡。2002年11月份好莱坞五大电影公司联盟(华纳、派拉蒙、环球、索尼、米高梅)的在线票房影片网站链接“Movielink”的开通就不失为一个好的范例[5]。其所提供的网上影片下载费用极其低廉,而且经过技术保护处理,这些下载内容在一定时限内会自动删除,能够有效的防止复制,在防止盗版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技术保护措施,在版权保护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模拟技术环境下,对于盗版的防止,除了法律手段以外,我们只能将解决问题的视野集聚在机器层面。因为盗版以及版权问题的产生均是基于复制技术而存在的,所以“机器的问题还是机器来回答”,这就是技术保护措施的核心思想[6]。1996年的《WIPO版权公约》、《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以及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均作出了关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来限制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 。技术保护措施是版权立法中出现的新规定,而我国的版权法也在这个方面作出迅速反应,2001年的版权法修正中,第47条有关法律责任的承担中也包涵了技术保护措施的规避问题[7]。
  所以,在法律设置的前提下,解决问题的关键则是技术保护具体措施的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可分为接触控制措施和复制控制措施,关于复制控制措施,目前已有多种,如CGMS系统,它是一种控制DVD复制的统一标准,能用来完全制止制作数字复制件。2000年,IBM和NEC联手推出的“水印”(Watermark)技术,也为DVD制定了一个版权保护的标准。
  当然,版权保护的实现还在与我国版权立法的逐步完善。首先要修正版权法中缺乏操作性的条款,要使我国的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犯罪与我国版权法的刑事责任承担作出一致性的规定;同时还应积极借鉴外国及香港地区的有关版权保护的立法,使我国的版权法进一步与TRIPS协议接轨。
  对于电影光盘市场的监管体制,应该进行统一协调,明确相应部门的权责,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同时对电影光盘的生产进行较为严格的程序规制。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香港的做法。香港1998年的《防止盗版条例》中规定,在香港制造光碟必须取得海关关长特许,而且每张光盘上均要标上获批的制造者代码,而未经特许制造光盘和使用虚假的制造者代码均属犯罪作为[8]。在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承担范围及惩罚力度方面,笔者认为我国的版权法中应该作出相应的扩大,对于“二次版权侵权”行为(如进出口侵犯版权的复制品、  管有侵权复制品、提供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方法等)也应该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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