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光盘的版权保护
折喜芳
【摘要】盗版与反盗版,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我国在加入WTO之后,关于版权保护问题在与TRIPS协定的应对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盗版问题除了市场原因以外,技术保护措施以及法律规制的健全也是一个关键因素,而我国的版权法在与国际接轨中应该作出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 版权 盗版 技术保护措施
【全文】
一、盗版——版权侵权的现状分析
打击盗版,维护电影制片企业和发行放映单位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版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版权制度的基本宗旨就是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尊重智力成果的社会氛围,鼓励版权人创造既多又好的精神产品,同时构筑有助于作品传播利用的法律机制,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版权立法一直注意对版权所有者的合法利益保护,1990年颁布了《
著作权法》,1991年5月又颁布了《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著作权犯罪的决定》,国务院还发布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决定》和《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七部委也曾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激光唱片、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随着版权的逐渐扩张 ,以及应对入世后TRIPS协定及有关国际公约的需要,我国在2001年10月对版权法作出了新的修订,同时在2002年9月又实施了新的《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版权的司法和行政保护方面,我国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1991年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于1994年建立了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以及地方办公会议,领导和统一协调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针对侵犯版权的行为,我国不断强化行政执法,净化影视市场,对盗版侵权行为进行有力控制。据统计,1986年至1993年底,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就3505件,其中版权案件1168件[1]。鉴于这种情况,1993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虽然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立法并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但盗版问题仍然极其严重。据有关课题组调查,目前我国正规渠道的音像制品发行总额仅占市场的15%,大部分的市场份额被走私和盗版音像制品所吞噬,在非法音像制品中盗版电影光盘约占四成以上。以甘肃省为例,近几年每年流入省内的盗版电影光盘节目约占当年由省电影公司购进的电影节目的1/3到1/2,其中省电影公司所购进口影片100%被盗版[2]。1994年4月起,国家版权局曾联合公安、工商、文化、广电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激光唱盘盗版等进行了集中打击,据统计,查抄非法出版物150多万册,而盗版激光盘有220多万盘[3]。这种版权现实状况不仅不利于我国法治化的建设,同样不符合入世后我国就TRIPS协议等国际协定所作的国际承诺。我国在加强国内版权立法的同时,早在1980年就加入了世界版权组织(WIPO),1992年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又加入《保护音像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2001年加入WTO之后,就TRIPS协定所规范的国际版权贸易又作出更高的承诺,不仅要加大版权国际保护的范围,同时要提高相应标准完善具体措施。版权国际贸易体制强调版权所有者有权获得司法和行政的及时和有效的救济,并建立海关边境保护措施,以对版权人提供尽可能充分的保护[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