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有意思,坡埃。插一句题外话,你的话让我想起人工智能——人如何化身为机器。这是对人的一个挑战,机器是解不开这个谜的。
坡:人工智能本就是一大班科学家思维的谵妄,有如皇帝的新装。
阿:那德先生如何化身为人也是一大班人文学者单相思的谵妄,是皇帝新装的新装。
瑟:所以说我们关于人的逻辑只着了边际。……二位的争论很有趣味,我一直有一种想法:文化、甚至人,恰如计算机一样,都是在硬件上层层设置软件而至今天的状态的;同样一台计算机,换了一套软件,效率就不同,同样一个人,换了一套思想,也有所不同,文化亦然;计算机是在裸机上的虚拟,人和文化也是这么一种虚拟……
坡:波德莱尔说:“……如果它帮助我懂得,帮助我感到自己的存在,并知道自己怎样存在的话,我自身之外的真实又有什么意义呢?”
瑟:是的,文化作为一种整体也是如此。……至于计算机要虚拟到何种地步,才会虚拟出“精神”来,以目前的状况看,很渺茫,除非人们改变冯·诺依曼理论体系;人和文化也一样,要虚拟到何种地步才至于成为人自身,大约也是烟波浩渺欲难求。没有人知道黄鹤什么时候回来。
阿:社会也是一部计算机,现在我们唯一能够求的是换一套软件……不说也罢。瑟瑞斯,另外一个问题关涉到社会公正,我想对社会公正的要求肯定是对法治程序系统自恰程度的挑战吧?
瑟:是的。也许我们可以说社会公正是德先生的一副极为隐蔽的面孔。
阿:为什么这么说呢?
瑟:当我们说自由使人之为人时,其中的“自由”已包含了自由的一切方面,不止是否定性自由,也包括肯定性自由及其他自由。如果说民主的真精神是使人成为人自身,即向德先生靠拢,那要求法律在确保否定性自由的基础上,兼顾其他自由就是合情合理的。社会公正,究其实质,是对否定性自由之外的其他自由、尤其是肯定性自由的要求,所以说它是德先生的一副极其隐蔽的面孔。而这一切,正如我们已经论述的那样,只有在制度以程序的方式对习俗与惯例演变机制的参与过程中求之,——这也是法律对自由本身、而不止是对自由的某一方面的追求。
阿:的确。不过,若把社会公正与法治对一致同意的拟制联系起来,我感到有点不妙。一致同意既是法治对多数人同意的拟制,如果说多数人是有道理的,那我们可以说,经多数人同意的规则是公正的,对少数人也必然有益。但是,多数人之所以同意,我以为往往不是出于道理,而是出于利益,其中不见得有什么道理,当然也就不见得是公正的,那么在此情况下,少数人的利益必然受损,如果他们还肩负起说服他人的重任,那岂不是更不公正了?依此下去,是不是会加剧社会不公正的张力?
瑟:阿克太琪,这种张力是存在的,但并不象想象的那么严重。社会不公正有一个典型的标志:贫富两极分化。不过,在贫富两极分化中,富人是少数人,穷人是多数人,如果把这种情况倒过来,那就不是什么社会不公正了。在每一个人都很富有的社会,其中有一两个乞丐,这反而是该社会公正的表征,因为在此情况下,乞丐也是富有的,只要他们在劳动——行乞。发达国家的乞丐比极端贫困的第三世界国家中的“小地主”有更高的生活水平,便是证明。的确,让少数人在利益无端受损的情况下,再肩负起说服他人的重任,是不公正的(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种族之间,公益性团体与大众之间,以及正常人与身心有残疾的人之间),但学者们不是在著书立说吗?艺术家们,特别是行为艺术家们,不是在以行代言吗?而少数人自己,也可以采取非暴力反抗(civil disobedience),伸张公正!
坡:这或许是当今行为艺术为什么特别蓬勃的一个原因,行为艺术家在为少数人代言,至少在为他一个人代言。
瑟:是的,行为艺术肯定有其社会需要。反过来,在一个贫富两极分化、需要多数人说服少数人的社会,也许需要另外一种行为,但肯定不是艺术:暴力。
阿:怎么讲?
瑟:我们曾以封建中国为例,讨论过政治社会中贫富两极分化的内在机制,现在这种内在机制还找到了它特殊的理论依据,那就是“让少数人先富裕起来”,——这与古代中国“敬天保民”的思想相去甚远。事实上,周期性的农民革命也正是封建中国社会恒稳的一种杆杠。现代中国虽然戴了一顶“共和国”的帽子,并穿上了法律的新衣,但其实质仍旧是封建中国的延续,只不过既不敬天,也不保民,把古代中国的精华反而丢了。现代中国是不是也需要暴力作为它的恒稳器,确是一件令人忧虑的事情。
坡:令人忧虑的还是我们如何成为人……
阿:现实确实逼人,每当谈起,我总有一种压抑的感觉,也许我们该换一种言说方式……瑟瑞斯,我们暂且到此为止吧,我得轻松轻松我的感觉,让它不致象结满果实的枝头一样沉重。
瑟:好吧。
坡:人的幽魂还在窗外徘徊,屋子里倒映的全是这幽魂的阴影……
【注释】 6
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一章。 立法、司法、行政分别对民主、正义、效率的体现。参见维尔:《宪政与分权》,第332页。 亚里士多德为奴隶制的辩护。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页以下。 罗尔斯关于自由优先性的规定。参见罗尔斯:《正义论》,第233页以下。 罗马法中权利与诉的对应。这一点在罗马契约法中尤其可见。后来研究罗马法的学者将罗马契约分为有名契约和无名契约,凡是有名契约,在诉讼上,全有特别名称,没有专门诉讼程序、不能依据其他诉讼程序而起诉的,为无名契约。契约的有名与无名,全在于诉讼上有名无名。参见吴文翰等:《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247页。 雅典的自由与混乱并存。古希腊语世界可分为三个时期:自由城邦时期,特点是自由与混乱;马其顿统治时期,特点是屈服与混乱;罗马帝国时期,特点是屈服与秩序。参见罗素:《西方哲学史》,第279页。 麦金太尔关于现代社会进入道德伦理的情感主义时期的论述。参见麦金太尔:《德性之后》,第25页、285页、318页。 完善与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参见罗尔斯:《正义论》,第81页以下。 公正的程序与公正的结果。关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陈瑞华先生的研究比较具有代表性:程序本位主义认为公正的程序必定产生公正的结果,而实际情况是,公正的程序只是公正的结果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参见陈瑞华:《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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