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既然我们已承认自由对正义大音的聆听才是最佳聆听,那到底是聆听者跟着声音走,还是声音跟着聆听者走?
瑟:阿克太琪,如果神还存在的话,当然是人跟神走。现在神已消逝,公平与正义无枝可依,绕树三匝之余,它只能回到它的宿地,作为不同习俗与惯例(道德法)的共同底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正义的大音。严格而言,这种大音既然稀声,事实上,简直就是无声,那么它既不跟统治走,也不跟自由走。它消遥而自在,而且没有任何东西能够跟它走。可是,一旦它要化虚为实,它就必需被聆听。既然自由是对它的最佳的聆听方式,或者说是它的最佳的聆听者,那很显然,它会自愿地跟自由走……
坡:先有伯乐,而后才有千里马,千里马得跟伯乐走。
瑟:是的。公正之所以能够成为价值,正是因为人类有让它化虚为实的需要,否则,公正就是一种安然自为、自发地影响人类行为但不人所知所感的东西。公正化虚为实的过程,表现在两方面:⑴在认识上,公正能够被揭示;⑵在现实中,公正能够体现在社会结构中。这两个方面当然关联,而我们已经论证,唯有自由——我们所界说的自由——能够很好地服务于这两方面。不过,自由在此还被视为一种手段,因此,说千里马愿意跟伯乐走,还不是公正跟自由走的真正内涵。但如果我们细味人类为什么要让公正化虚为实,我们就会看到人类自觉不自觉地视公正为维护某种价值的手段,换言之,公正的价值正好表现为它是维护其他价值的手段。这种其他的价值,在政治社会中是统治(在更深的层面上是秩序),在法治社会中,是自由。事实上,在古人“正义(通过统治)产生秩序,秩序产生自由”这一错误观念中,就已经蕴含着古人潜在地视自由为最高价值的意识。由此也可看出,自由作为一种价值——自由使人之为人,本来就高于一切,只不过在法治社会中名正而言顺了罢。
阿:有关价值的论述仿佛云端作业,必定玄而又玄。瑟瑞斯,我虽然于玄乎中觉得你说得有道理,但我不敢肯定我把握住了你的分析,除非消除这种玄乎之感。
坡:阿克太琪就是不能承受这样的观念:石头会浮在空中。他是不会让一切显得沉重的物体浮在空中的。但所有的星球,这些巨大的石头,不都在空中游弋自如吗?
瑟:我不能让我的言语压迫他人的感觉,也许我们可以换一种陈述。……阿克太琪,公正是一切道德法的共同底蕴,这种底蕴在不同习俗与惯例的冲突合作中被逐步发掘。这是我们已知的事实。但人们为什么要发掘这种底蕴呢?根本点在于:人们必需在自由中合作,他们得解决冲突。放大而言之,这就是人与人之间、族与族之间、国与国之间自然的和平。唯有如此,人类才可能健康发展,人也才可能成为人自身。你看,发掘公正的目的恰在于维护自由。
6.3不同的正义观与人类所能拥有的最大公正
阿:谈到解决冲突,这让我想起另外一个问题。自由是正义大音的最佳聆听者,这毕竟是拟人的说法,到底还是实实在在的人在聆听。但人因为各自的情况不同,即便拥有相同的习俗与惯例,正义的大音一经人耳,必定形成形形色色的正义观。这些形形色色的正义观如何才能和睦相处?
瑟:你说的是真的,在当今世界尤其如此。麦金太尔在他的《德性之后》一书中写道,现代社会已进入了道德伦理的情感主义时期,情感主义论断的核心是不存在任何客观的和非个人的道德标准,道德争议在当今世界无休无止,并且无法解决,原因是争议者是从异质的不可通约的概念衍生出自己的道德见解的,从而形成了一些根本不同、甚至是相互匹敌的正义观。麦金太尔还抱憾,文化的道德资源没有提供合理解决冲突的办法。……
坡:看来正义跟着自由走也得付出代价,它随人的情感而变形。我看终归是因为信仰崩溃了的缘故。
瑟:坡埃,形形色色的正义观不正是人们自由的表现吗?
阿:难道真没什么办法解决不同正义观的冲突了?
瑟:要在现代社会形成统一的正义观,除非神从天降,重新统一人们的信仰。麦金太尔的抱憾看来是真切的,文化的道德资源已不可能再给人们供给一个神。当然,统一正义观还有另外一种办法,那就是消灭自由,进行思想改造,洗脑、洗脑、再洗脑,让人们的思想始终跟着一个主义走,或者干脆人工造神,让万物生长全靠某一个人。二位到底喜欢哪种办法呢?
坡:神从天降的好!
瑟:神虽已不再治理社会,但各种宗教仍然存在,这表明神还在游戏人间。坡埃为什么不入教呢?
坡:我需要我自己的神。
瑟:这就是现代社会的特点:每一个人都需要他自己的神,或者说每一个人就是他自己的神。虽然这些“神”可能只是“情感”的别称,那人们有不同的正义观又有什么奇怪的呢?
阿:瑟瑞斯,我有一种怪异的感觉。想象这样一幅图画:在远古的神治社会,各个部落都有它自己的神,这些神相互开战,从而导致神治社会的解体。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人都相当于古代社会的一个部落,这是不是一个寓言:人也正在解体……
瑟:神治社会之所以解体,那是因为古代的神不是君子:他们只动手,不动口。文明已让现代的“神”修养到了这样一种地步:他们只动口,不动手。公共汽车上人们尽可能地相互大骂,但就是不动手——打死也不动手,便是这种情况。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些“神”搭乘了法律的班车。但这些“神”也不是君子。看来这些“神”还得修身养性,真正地成为人。……阿克太琪,解决正义观的冲突不是法律的份内之事,法律只解决人们行为的冲突。
阿:但观念的冲突会引发行为的冲突,法律难道要规避这种责任?
瑟:不,这正是法律承担自己责任的方式。若以法律强制性地统一观念,正义的观念倒是统一了,但正义本身却从窗口飞走了,屋子里满是奴役。法律应该以自由为前提,⑴通过人们的自由交流让人们自觉地去整合不同的正义观,⑵通过对现实中冲突尽可能公正地解决,促进不同正义观的整合。这两点,实际上也是我们所说的让自由本身去聆听正义的大音。说起来不同的正义观与不同的习俗与惯例类似,唯有制度以程序的方式参与其演变机制,不同的正义观才有可能得到最佳的整合。
阿:这是不是意味着不同的正义观也有它们共同的底蕴?
瑟:的确如此。前面我们曾提到过,罗尔斯认为,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共同理解造就了宪政民主。按该说,宪政民主既已在现代社会建立,其中必有一种对公正的共同理解。虽然这种共同理解是不是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还有待于考察,但这种共同理解必定能够反映不同正义观的共同底蕴。事实上,很多西方学者都指出,在西方宪政民主国家,人们有把法律当作一种信仰的倾向。看来法律可以说是宗教信仰难以为继、纷至沓来的各种世俗信仰中人们最后的共同信仰。西方人至今沿袭“法的统治”一说,就是视法为信仰的印证。不过,我们一定得留意两点:⑴世俗信仰毕竟不能和宗教信仰相提并论,对法的共同信仰无非是指人们对公正的共同理解;⑵按我们的理论,所谓“法的统治”不过是“程序中治理”。有了这两点校正,我们就可以清晰地看到,人们对公正的共同理解必定落脚于程序。这种共同理解正好反映了不同正义观的共同底蕴:程序中治理,程序外自由。
坡:人们把他们的共同理解上升为共同信仰,强调的恰恰是公正对自由的手段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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