瑟:有意思,坡埃。奉天承运,奉天的最后都是由他人承运——王朝的更迭。
阿:瑟瑞斯,从你的分析中可以推知,正义的大音之所以稀声,是因为神隐退了的缘故。这是不是意味着为了听到正义真切的乐音,人们得再造一个神,或者恢复某种共同的信仰?
瑟:历史上各种宗教的兴起或多或少具备这种功能。但在现代社会中,恢复某种共同的信仰,或者再造一个神,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有些相背。我想可能正是因为如此,伯尔曼在惋惜现代西方法律得以建立的基础——宗教信仰——正在消失的同时,其忧虑中也多少包含着再无重铸共同信仰尤其是宗教信仰的可能。不过,阿克太琪,正义的大音纵然稀声,但还是可以聆听的。我们得承认,公平与正义首先是道德的议题,其次才是法律,说法律应该符合公正的原则,即是说法律应该以道德为依凭,或者说法律应该具备道德的性质。在我们的理论中,与制度、程序相并立的法律,指的就是道德法,或者习俗与惯例(道德法包含在其中),它是由神法演变而来的。正义的大音之所以稀声,准确地说,是因为在法律(神法、道德法、习俗与惯例)漫长的演变过程中,正义的大音(公平与正义)在习俗与惯例中沉淀得太深了。这不是哪一个人,统治者或者学者,所能发掘的,唯有制度以程序的方式参与习俗与惯例的演变机制,正义的大音才会尽可能地被聆听,公平和正义也才会在社会中尽可能地显现出来。
有一个例子,也许能够很好地说明这一点。在古代罗马,一种权利对应一种诉,权利是诉的产物,诉往往是按大法官的告示进行的。这种不自觉地依程序输出实体的方式,我以为才是罗马法的精髓,而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只不过是罗马法的回光返照而已。罗马的万民法就是在这种程序中诞生的,在开始,它只是市民法的卑贱的附属物,后来它慢慢地取代了市民法。之所以会发生这种逆转,原因在于万民法(它的另一个名称是国际法)就是自然法,它聆听到了更多的正义的大音——以我们的理论看,恰好就是罗马的大法官制以程序的方式参与了罗马各地方习俗与惯例的演变机制,万民法是这种演变的结果。不继续保持程序对习俗与惯例演变机制的参与这一聆听方式,而把这种参与的阶段性结果固化下来,便是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大有舍本逐末之味。当然,这种本末倒置有其历史原因,但这也正好说明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只是罗马法精髓的回光返照,正如查士丁尼的帝国只是罗马帝国的回光返照而已。
阿:我有一种感觉。神治社会人们虽然聆听一种共同的声音,并且他们也相信聆听到了公正的声音,但这种声音肯定不完全意味着公正本身,因为不同神治社会所聆听到的声音是不尽相同的。也许只有这些声音的共同底蕴才意味着公正本身。而这种共同底蕴只有在不同习俗与惯例的冲突融合中,才会为人们强烈地感觉到。那么这种共同的底蕴又是什么呢?
瑟:阿克太琪,你忘了我们才说的最佳的聆听方式!没有哪一个人的倾听能够代替这种方式,我不能例外。不过,你的感觉倒是意味深长的。的确,在不同习俗与惯例的冲突融合中,人们对其中的底蕴也感觉强烈,但如果制度不以程序的方式参与习俗与惯例的演变,人们对公正的感觉,以至呼吁,虽会极强,但公正也最不为人知。这也许印证了一句老话:最需要(包括最需要知道)某种东西的地方,这种东西往往最缺乏。——这也是其他的价值,诸如民主、自由等的特点。……前面曾提到亚里士多德。亚氏的正义观虽有一些不光彩的地方(奴隶制是天然合理的),但亚氏的正义观仍有很多精华溢彩于历史,让古今中外众多的学者追随,这可能就是得益于雅典在人类历史上昙花一现的民主吧。
阿:瑟瑞斯,雅典民主但不法治,难道在雅典,也存在着你所说的最佳的聆听方式,以致亚里士多德能够分享?
瑟:不。但雅典很特别,它实行的直接民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让习俗与惯例取代制度直接治理社会,贝壳放逐是最典型的例子。习俗与惯例是自由的指南,程序是自由的保障,让习俗与惯例直接治理社会的结果是,在雅典,自由与混乱并存,因为习俗与惯例虽是我们所说的民间程序,但不可能人为深化,而若让它起制度之用,又必需深化。因此,雅典对正义的聆听方式肯定不是最佳的,苏格拉底之死是例子。不过,自由与混乱并存的局面,却给学者们提供了一份厚礼:他们可以以自由考察混乱。他们的想象藉自由完全可以匹配混乱的丰富,并能从中调谐出弥留的秩序的和音作为自由命定的归宿,苏格拉底死的原因是例子。——这真可谓聆听正义大音的独到方式。
坡:以自由考察混乱,也是春秋战国时期的特点。
瑟:是的。
坡:也许在人类历史上存在这么一个时期:在法律(习俗与惯例)制度化之前,习俗与惯例作制度之用。这样,自由与混乱并存,人类历史从此进入聆听正义大音的独特时期。
瑟:如果真是这样,倒能够让我们理解为什么直接民主在人类历史中是那么的脆弱,以至绝大多数未作记载就消失了。
阿:春秋战国有记载,不会是直接民主吧?
坡:天子既为“主”,诸侯则为“民”,诸侯称王称霸成为天子,岂不是民主?
阿:纯粹想象的事,还要套用逻辑,坡埃,我看你的思维也进入了一个独特时期:既自由又混乱。还是由独到方式转入最佳方式吧,这样自由与秩序才能并存……
坡:最后一句话倒是真的,人类历史不就是由独到方式走向最佳方式的吗?
阿:瑟瑞斯,我在想,制度以程序的方式参与习俗与惯例的演变机制之所以是聆听正义大音的最佳方式,应该作两方面的理解:⑴这么做本身是法律更加符合道德,或者说更加符合公正的最佳途径;⑵这也会让公正能够被很好地实现(包括发现)。但是,制度以程序的方式对习俗与惯例演变机制的参与,不就是自由吗?难道说,自由对正义大音的聆听才是最佳聆听?
瑟:这是绝对无疑的。
坡:看来在政治社会,正义必定跟着统治走,在法治社会,正义必定跟着自由走。
瑟:可以这么说。
阿:但是,二位,正义跟着统治走,凭借的是统治的暴力以及人们对统治正义的确信,而自由与暴力是无缘的,人们是不是确信“自由正义”也不得而知。
瑟:正义跟着统治走,还有几分被迫,正义跟着自由走,却完全是自愿的。从政治社会到法治社会,不就是人类追求自由的结果吗?这种追求往往诉诸于正义,但这不过表明人们视正义为维护自由的手段而已,正如统治者托正义维护秩序视正义为手段一样。这种追求最终把正义从统治者那里解放出来,让正义自愿地跟着自由走。的确,不见得有“自由正义”一说,但如果我们把它界说为“自由的价值高于一切是正义的”,或者“自由优先于一切是正义的”,那么这种“自由正义”也必为追求自由的人们确信。这种确信在法治社会中可谓深入人心。虽然法治社会中仍不乏人相信正义高于一切,但结合人们以正义为手段维护自由的现实看,你就可以看出他们骨子里对“自由正义”潜在的确信。
坡:正义要么是维护统治的手段,要么是维护自由的手段,它总得跟着其中的一个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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