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建议还引进选民自荐制度。所谓选民自荐制度,是指没有被列为候选人的选民也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自荐的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公布自荐人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向选民介绍自荐人的情况。
关于投票选举中的具体投票办法
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农民历来没有举行公共集会以讨论自己权利的习惯,所以,中国的农民缺乏公共生活的空间。而在现代的民主制度下,需要有一个独立的公共生活空间,其中公民能够畅所欲言,通过投票能表达出自己内心对政治的真实意志,从而培养起村民的公民意识。我认为,在村民选举中,应当召开村民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如果不召开村民选举大会,让村民选举委员会提着票箱挨家挨户登门投票,虽然也能选出当选人,但已违背村民组织法中村民通过村民会议进行村民自治的法律精神。
建议规定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中心投票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对不便到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村民选举中,必须召开选举大会,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
由于村民选举是三种职务的选举,在一次选举中,要同时选举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务,由此会产生不同的投票次序。一种是分别投票制,分三次投票分别选举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另一种是一次投票制,即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一次投票中产生。本立法建议稿规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采用一次性投票方法,还是采用分别投票选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没有决定的,也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但在一次性投票方法中,可以采用票数相加的办法。
所谓票数相加,是指较高职务的票数相加到较低职务候选人的票数上,但较低职务的票数不能相加到较高职务候选人的票数上。具体是指在一次性投票选举中,委员候选人的得票数,可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委员的票数累计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副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数,可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的票数累计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采用票数相加办法,我认为,可能更符合中国农民的民主感情,既然能当主任,当然能当副主任,既然能当主任或副主任,当然能当委员,所以,在更多的情况下使选民具有更大的投票自由,选举具有更大的公正性。但考虑到票数相加制度与村民选举中的每人一个选举权的平等原则相出入,所以,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也可以决定在一次性投票选举办法中,不采用票数相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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