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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

  确立海选模式
  村民组织法第14条规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第14条,可以有两种提名方式:一种是村民多少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另一种是海选模式。我认为,由村民联名提出候选人,就会产生候选人人数远远多于应选人数的问题,所以就得预选,但采用何种程序来预选候选人?如果由村民代表会议来预选,因为村民代表的权力来自于村民委托,村民的提名效力高于村民代表的提名效力,提名效力高的就不应该为提名效力低所否定,所以这是不妥当的。如果由村民会议来预选,而实际上和海选模式是相同的程序,反而增加了选举工作量。所以,建议:排除联合提名方式,而采用海选模式提名产生候选人。
  所谓海选模式,也有人称为一人一票的提名方式,是指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资格审查后,按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正式候选人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数额确定,并当场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名单。
  海选模式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有半数选民参加,提名有效。(2),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提名。(3),等额提名办法:提名主任候选人一名,副主任和委员会候选人与正式名额相等,超额提名无效。(4),分别提名方法:必须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不同职务分别提名,提名同一候选人两种职务的无效。
  与村民联名提出候选人相比,村民联名是一种公开的提名方式,而海选模式是一种秘密的提名方式,为中国好面子的农民参与村民竞选提供了一种非常高的可能性。
  关于竞选
  村民组织法第14条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从而确立起差额的村民选举制度。选举一旦差额,就必然带来竞选,竞选是差额选举过程中所自然形成的法律现象。在村民选举中,必须引进竞选制度。
  建议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竞选:(1),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可以采取墙报、印发介绍资料、广播等,介绍的内容主要包括诸如候选人的简历、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经济情况、现实表现、工作能力、本人特点等。(2),主任候选人应当拟出任期目标,向选民公布,在选举大会发表演讲,演讲的内容包括阐述自己当选后的治村方案及工作目标,自己如何廉洁自律等。候选人应当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竞选必须合法,不得有胁迫、贿赂、伪造选票等行为。竞选不得人身攻击,不得有侵犯其他候选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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