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解读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证券市场的侵权行为主要有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类,某种意义上说,虚假陈述还是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手段或前提,目前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还面临着法律空白,法院难以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无疑是一个好的开端,它开了证券民事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先河,其实践经验和效果会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相应规则的出台准备良好的基础。正如最高院副院长李国光所强调的,尽管无条件受理证券市场的各类侵权案件是大方向,但这需要一个过程,也取决于证券市场的逐步规范、证券监管水平的提高以及相关法律的制定。目前法院对证券侵权案件的司法介入应当先从虚假陈述做起,由点及面,条件成熟时再扩大受理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出台只是一次“预演”,更大的立法动作还在后头。
  八、瑕不掩瑜,仍存缺憾
  对《规定》的出台,各方均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其在证券民事赔偿责任规则方面实现了零的突破,但这部司法解释也非尽善尽美,仍有一些缺憾。
  (1) 有些学者提出,对提起诉讼预设条件,如需待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生效等,是否限制了公民、法人的诉权,对于未经前置程序或前置程序拖沓未决的投资者而言,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2) 从投资者损失中剔除系统性风险因素是否合理?因为系统性风险系统风险(通俗称为“大盘风险”)对个股的影响不尽相同,个股的走势甚至可能出现与大盘行情相背离的情形,从投资者损失中排除系统风险因素既不合理也不具操作性。另一方面,大盘下跌的系统风险应该从损失金额中扣除,但如果大盘处于上升时期,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失去的获利机会是否应包括在损失额中?
  (3) 共同诉讼的规定仍显单薄。《规定》对共同诉讼方式的规定较之“1.15通知”没有实质性进步,共同诉讼仍然缺乏关于诉讼代表人的资格、推选方式、诉讼标的的确定及诉讼费计算的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共同诉讼中的重要方式――集团诉讼未作任何规定。
  (4) 损失计算方法过于单一。《规定》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投资者损失,但其计算结果或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实际损失。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并非简单的一次性买入、一次性卖出,实际上,投资者往往跨越“虚假陈述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及“损失计算基准日”以不同价格买卖证券。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动因也是复杂的,有时可能是会了弥补投资亏损而进行的补仓。可以说,每个投资者的交易情况都是复杂的,简单采用算术平均法,有可能导致有失公平的结果发生。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