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消费税

试论消费税


肖斐


【关键词】消费 消费税 税基 立法建议
【全文】
  论消费税
  ㈠消费税的概念
  所谓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总称。它是商品课税的一种重要类型。
  消费税从不同角度分类,按其征税范围,分为无选择性的消费税和有选择性的消费税;按具体课税对象,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种消费税;按其课税领域,可分为国内消费税和国外消费税。
  ㈡消费税的理论依据。
  1. 消费税能充分体现政府的意志,并能克服价格调节的缺陷和价格对生产可能产生的逆反心效应。
  2. 消费税可以调节居民的消费总量。消费税能够对过旺的需求和超前消费产生抑制作用。即对消费基金的悖理增长部分进行控制,从而有效地调节居民的消费总量。
  3. 消费税能够有效地调节居民的消费结构,对消费税可以根据供求矛盾状况和消费政策的要求,通过征税的多少,税负的轻重,而改变消费者对某些商品的需求欲望和购买意想,从而促进消费在结构上的合理化。
  4. 消费税调节消费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根据课税目的的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的消费品为课税范围,确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现不同程度的调节。
  5. 立法征收消费税,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调节的特点。
  6. 消费税是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之一。
  ㈢消费税的特点
   1 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它只是对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而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都征收。
   2 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它只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性征收。
   3 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它可以根据每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特点,选择不同的征收方法。
   4 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根据不同的供求状况、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对消费品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5 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税无论是在哪个环节征收,也无论是实行价内征收还是价外征收,消费品中所含的税款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承担。
  ㈣ 消费税现行税制也问题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起施行。《条例》对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法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与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个税目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但是现行的税制还是有些问题,表现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