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拘束性建议说和“软法说”不能揭示核心文件的本质,只会造成更大的混淆。作为国际组织决议形式的一种,拘束性建议的定性能够较好地解释核心文件对巴塞尔成员国的约束力问题,但却难以解释为什么许多非巴塞尔成员国自愿接受核心文件规定的原则与标准,奉之为金科玉律加以恪守,此外,国际组织决议的法律性质问题理论界尚无定论,以拘束性建议为核心文件定性只会将争议进一步扩大化,殊不足取。“软法说”亦有相同症结,依笔者浅见,“软法”一说本身就带有暧昧性、迷惑性和不确定性,它的提出并不是为了解决问题中的不确定因素,而是为了将不确定因素固定化,形成一种似乎是很有力的理论学说。尽管西方学者对核心文件的性质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但其得出的“软法”结论却难以令人信服:(1)“软法”的内涵与外延如何,甚至于其是否存在,在理论界存在激烈争议,西方法学界一般承认“软法”的存在及其效力,而中国法学界似乎并不承认有所谓“国际软法”的存在;[15](2)非确定性、过度性和纲领性是“软法”的主要特征,但巴塞尔核心文件的多数原则和标准,如跨国银行的合作监管原则、资本充足性标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并表监管原则等非但明确具体,以一贯之,而且还辅有可行性操作标准,与“软法”的本质特征相去甚远;(3)“软法说”的价值取向在于“进退皆宜,取舍自便”,可遵守也可不遵守,即使不遵守“软法”也不会造成任何负面影响,但实际上,不遵从巴塞尔核心文件原则和标准将会给相关国家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例如未达到资本充足性标准的国家的银行在国际市场上会遭受歧视性待遇,未实行有效并表监管的母国的银行机构在准入他国市场时会受到苛刻限制等等,因而在市场力量和监管力量的合力推动下,世界范围内已生成了遵从核心文件标准的良性促动力。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至少已有100个国家采纳或部分采纳了核心文件所确定的原则与标准,形成了普遍遵从的局面,这显然是软法说“可遵守可不遵守”的说辞所难以解释的。
笔者认为,应明确巴塞尔核心文件的性质为国际惯例,这是有确凿论据的:
1、巴塞尔核心文件所确立的原则与标准,如跨国银行合作监管原则、东道国母国信息互换原则、跨国银行资本充足性标准、内部控制原则、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本身就是金融发达国家银行监管先进经验的总结和提炼,代表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最佳实践和发展方向,并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反复实践,具有构成国际惯例的“物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