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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文件体系的法律性质辨析

  4、国际软法(International Soft Law)说。软法学说是源于英美,流行于西方法学界的一种重要观点,所谓“软法”,就是那些倾向于形成但尚未形成规则的未确定规则和原则,或是敦促性或纲领性的规定。[7]英国著名金融法学者J.J.诺顿(Joseph Jude Norton)就认为巴塞尔文件是毋庸置疑的“国际软法”,为此,他列举了如下7项理由:(1)在过去20多年间,巴塞尔委员会被公认为确定跨国银行监管标准的权威机构;(2)虽然巴塞尔委员会本身没有立法权,但其成员却是有立法权且在国际金融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主权国家;(3)巴塞尔委员会所致力的领域也是其成员国所共同关注的领域;(4)虽然大多数巴塞尔文件均以有别于条约的一般性语言表述,但它们都清楚地表明了成员国愿身体力行地将其付诸实施的明确意愿;(5)成员国受“禁止反言”(estoppel)原则的约束,拒绝接受巴塞尔原则、标准的成员国将受到其它成员国的谴责;(6)巴塞尔委员会的权威地位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由其修订及解释巴塞尔系列文件并未遭受任何质疑;(7)巴塞尔委员会与区域性及各国监管当局以及国际货币金融组织保持着密切练习,并在一定程度上将巴塞尔原则、标准转化为实际存在的国内法和区域性规范用于指导实践。[8]因此,诺顿的结论是,巴塞尔文件虽然不能如国际条约那般构成国际硬法(International Firm Law),但其国际软法的性质却是不容抹杀的。
  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论证巴塞尔文件体系的法律性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均有一定道理,但却都有一个共同的失当之处,即将巴塞尔文件视为同质的统一整体不加区分地加以研究。实际上,巴塞尔文件虽是一个有机的规范整体,但其所涵盖的个体文件的性质却有差异。据巴塞尔委员会2001年11月的统计数据显示,巴塞尔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共制定发布正式文件94份,这些文件可大别为两类:出版物(publications)和工作文件(working papers)。[9]出版物是巴塞尔委员会对外公布其原则、标准和建议的公开文件,共88份(包括巴塞尔委员会与其它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构成巴塞尔文件体系的主干;工作文件是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具体问题(主要是突发性金融事件)提出的看法和对策,如1999年6月发布的《亚洲金融危机的监管教训》(Supervisory Lessons to Be Drawn from the Asian Crisis),巴塞尔委员会迄今共发布工作文件6份,它是巴塞尔文件体系次要的辅助成分。笔者认为,仅以以上分类还不足以反映出巴塞尔不同类别文件的真实质差,应在出版物中作进一步析分,依据其在巴塞尔文件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对国际金融领域的影响,又可分为核心文件和辅助性文件。
  巴塞尔文件体系并非一个恒定僵化的系统,其三类文件之间存在层递的嬗变关系:工作文件针对具体问题总结出的一般经验或规则如被证实行之有效,可通过辅助性文件或核心文件的形式加以固定下来;[10]辅助性文件所提出的重要而有益的原则、标准和建议,亦可为核心文件所吸纳,成为核心文件的重要成分;[11]即便是核心文件系统自身,也在与时俱进地不断兴替和完善之中。[12]巴塞尔文件系统的流动性与嬗进特征确保其能够及时根据瞬息万变的国际金融态势和跨国银行发展现实作出更新和应对安排,开创了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新局面,这也是其20余年始终在跨国银行监管领域保持极高权威性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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