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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文件体系的法律性质辨析

巴塞尔文件体系的法律性质辨析


蔡奕


【摘要】巴塞尔文件体系(Basle Framework)系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1975年至今所制定发布的一系列原则、标准和建议所组成的有机文件体系。随着巴塞尔原则和标准在世界范围内被参照实施,巴塞尔文件体系在国际金融领域的权威性逐渐得到普遍公认。但对巴塞尔文件体系的法律性质的讨论,虽历经多年,至今尚无定论,已成为国际金融法研究领域的一大悬疑命题。本文运用系统论的方法,对巴塞尔文件体系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明确巴塞尔核心文件的法律性质为国际惯例,并对理论界其它观点进行了评析。
【关键词】巴塞尔文件体系、核心文件、法律性质
【全文】
  直到20世纪70年代,跨国银行的监管还被认为是各国监管当局的份内之事。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与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兴起,人们逐渐发现单一的国别监管方式已无法应对跨国银行的发展与国际金融现实:首先,跨国银行纷繁复杂的组织结构和遍布全球的机构网络,使其拥有得天独厚的扩张潜力与规避能力,往往能在各国监管体系的漏洞之间迂回腾挪,游刃有余,单一的国别监管对此态势显露出捉襟见肘、力不从心的疲态;其次,母国与东道国出于经济主权与国家利益的考虑,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合作,国别监管往往陷于“各自为政”的低效率状态,以母国并表监管为例,若不能得到东道国的谅解与配合,母国既无法保障通畅的信息流,亦难以以现场检查等手段查证所获信息的准确性,并表监管只能是纸上谈兵;再次,金融全球化与自由化使跨国银行系统性风险的传导效应急剧放大,在银行支付环节中,一个支付环节的中断,就可能导致整个支付链条的瘫痪,“覆巢之下无完卵”,这样的风险依靠单一国家是无法臆测和防范的,只有进行必要的国际合作,统一各国的监管标准,才能加以有效的控制;最后,由于各国金融监管要求存在差异,受不同国家管辖的跨国银行,可能在竞争条件上会有所区别,形成所谓“制度性竞争扭曲”现象,更有甚者,一些国家为招徕外国银行或防止本国银行及其业务外逃,展开了“放松管制的竞争”(competitive laxity),严重危及了跨国银行的安全与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正是在尚属背景下,各国监管当局意识到依靠一己之力,难以应对国际金融一体化与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态势,均感到有必要建立一个协调机制,以统一彼此的政策,实现对跨国银行的协同监管。
  以1974年西德赫斯塔特银行的倒闭为契机,1975年2月,“十国集团”央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的支持下正式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同年发布了第一份国际银行监管文件――《巴塞尔协议》,这标志着一种新型跨国银行监管模式――国际监管的诞生。由于在目前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下,由一个或数个超国家机关,依据统一的法律标准监管全球的跨国银行尚不具现实可能性,因此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实质并不是在现有银行监管框架以外另行构筑更高阶次的监管体制,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也不对跨国银行行使直接的监管权,其运作和监管目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各国监管当局的协调与合作,尤其是主要代表东道国利益的发展中国家和代表母国利益的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以及推进各国监管标准的统一化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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