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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维权二三事

  2000年2月26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和知识产权学院举办了恒升案法律研讨会暨北京大学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我应邀参加会议,并提交了长篇论文《网络传播的权利与责任》,就此案涉及的法律价值取向、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权利与责任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全面、客观、中立的报道(即使含有侮辱性言辞)应免受法律追究的观点——如果一篇对矛盾冲突事件所作的新闻报道,它不掺杂任何明显的主观倾向性评论,绝大部分采用近于白描的记叙手法,完全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完整、全面地记叙某一纠纷、争论的过程,而且用几乎相等的篇幅分别叙述事件各方当事人的言论、行为,并把它展示给公众评判。那么,这样的新闻报道可以称之为全面、客观、中立的新闻报道,即使它援引争议一方对另一方的侮辱、诽谤性语言,由于它这样做的目的只是为了完整、全面地报道事实,并不具有侵权的故意,它就不应当对此负责。我还分析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没有界定批评、评论、侮辱性言辞内容,没有区分援引与主动、直接使用侮辱性言辞这两种明显不同的行为等欠缺。这些发言和论述得到大多数专家的首肯。《科技日报》在次日发表的《恒升笔记本电脑案引发的思考》报道对此特别予以了强调。
     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两媒体仅以网上信息作为新闻的主要来源,未对该事件做深入细致的采访和严格审查,未将相关重要事实告知读者,客观上对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又鉴于他们系接受不完整信息而误导读者,故免除其赔偿责任而仅以向原告赔礼道歉为限。应当说,这一结果是与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努力与谅解分不开的。
  三、《新民周刊》记者被打事件。2001年11月19日,上海《新民周刊》记者宋元在浙江上虞市法院欲采访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遭法官拒绝后改为旁听。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该院副院长徐某因怀疑记者录音,抢夺其背包,召集四名法警将记者双手反剪、按压在桌面上强制检查,并进行殴打,造成记者身体多处皮外伤。当记者侥幸逃出法院后,要求把所扣留的录音带封存后司法部门鉴定,亦遭到徐的拒绝。记者回来后及时向本单位报告此事,社里于27日向上海记协报告,随后发表了有关报道和记协负责人的批评文章。11月30日,上海记协致函中国记协维权委报告此事,希望得到道义和法律支持。中国记协维权委于12月3日致函最高法院和浙江省高院,就此事件转请该院核实,并望通报核实结果。今年1月22日,浙江省高级法院纪检组长、绍兴市中级法院和上虞县法院的院长等负责人来到中国记协,当面通报对此事的核查结果:绍兴市中级法院对殴打记者的副院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绍兴市中级法院和上虞县法院的领导以及该副院长向《新民周刊》和受害记者当面表示道歉,并愿意进行适当赔偿。《新民周刊》社给绍兴市中级法院写了感谢信。此事得到了非常圆满的处理,这很可能要归功于双方领导极强的法制观念和高度重视。
  这三个案例大约可以涵盖目前中国记协对记者维权的三个主要方面:一是支持新闻单位和记者应诉,为其提供法律意见或参加旁听;二是对有法律适用争议的新闻纠纷开展社会研讨以寻求共识,逐步形成新闻采访报道的职业规范;三是通过与有关主管部门的协调,运用行政纪律手段制裁侵犯记者权益的行为。由此可见,记者维权正是我们依据法律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推进我国新闻法治建设的实际举措。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从根本上理解为什么“强势群体”的记者也需要维权。简言之,法治的阳光普照中国,这当然也包括新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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