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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维权二三事

  本案引起了我的一些深层思考:1、新闻媒体善意批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根据国外的惯例,当新闻媒体善意批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被批评者一般不能提起侵犯名誉权诉讼,例如克林顿就不能因斯塔尔报告的公开发表和被判无罪而起诉媒体侵犯其名誉权。而我国目前对此没有具体规定,法院对这样的诉讼一般也受理。但是,法律界普遍认为,公职人员的名誉权与普通公民应当有所不同,因为其日常大部分活动是公务活动,而这方面必须接受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和批评。2、新闻媒体事先对涉嫌违法违纪者进行批评是否构成侵权?本案原告认为,一个人是否违法,最终应当由法院等权威机关认定,新闻媒体不应该在事前做定性的批评报道。无独有偶,深圳某公司总经理刘某诉《工人日报》社侵犯名誉权案中对批评报道也作如是观。而这种观点已经得到法院的认同。联系到最近媒体对“刘海洋事件”一边倒的批评和有罪推定式的报道,我想,法院确立这一原则可能是正确的。3、新闻媒体要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以切实维护采访报道权。民主与法制社为二审做了积极、精心的准备,充分收集、展示了事实证据,有力论述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他们这样做的目的,不在于诉讼的一时胜败输赢,而着眼于积极维护新闻媒体自身的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权利。因此,新闻媒体应当充分重视通过个案诉讼积极维护自身和新闻工作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二、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被诉侵权案。2000年2月,我又接到国内首例互联网侵权案“恒升笔记本电脑案”被告之一——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的投诉,要求支持其诉讼主张。事情缘起是:消费者王洪1997年在北京购买一台恒升笔记本电脑。此后因故障维修事宜与销售商某公司和生产商恒升集团多次联系,对他们的处理方式不满,将自己这一经历写成文章发表在互联网上,并在互联网上开设一个人主页,签名声讨恒升,并有指向BBS的链接。1998年7月28日,生活时报发表了本报记者文章《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报道写到“据网上反应,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恒升’在产品出现问题的前提下对消费者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并称“专为此开设的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争议因此引发。8月10日,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所属《微电脑世界周刊》记者在该刊发表万字长文《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全面、客观、中立地报道了纠纷过程,其中关于王洪对恒升的笔记本电脑的抱怨“娇气的像块豆腐,这样的东西和好产品比起来不是垃圾又是什么?”的叙述被认为侵权。1999年4月,恒升集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洪和上述两媒体发表失实文章侵权。法院审理认为两媒体的报道完全失实,构成对恒升集团名誉权的侵害,判决两媒体各在本报刊及《参考消息》上刊登对原告的致歉声明并各赔偿原告人民币二十四万元零三百五十六元八角。两媒体以自己的报道客观公正、是对事件的报道而非评论、属于正当的新闻监督为由上诉,要求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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