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维权二三事
阚敬侠
【关键词】记者 维权
【全文】
记者维权二三事
阚敬侠
以前,我和许多人一样,非常羡慕记者这个职业,从未想到他们还有需要维权的时候。要知道,说到维权,那总是针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而言,比如妇雏老贫病残、消费者等等。早在1997年初,我还是大学讲师时,曾根据《北京青年报》的读者点题写过一篇文章《论传媒消费者的权利》,批评了新闻媒体漠视读者、观(听)众权利的现象。其时正值新闻界发起禁止有偿新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热潮。我不期然加入了这一“运动”,并且很偶然地成为中国记协举报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当举报向雪片一样飞来的时候,偶尔的维权诉求逐渐引起我们的关注。我从一开始就负责处理这些少量的投诉。一年之后,权益保障处应运而生。在筹备成立的过程中,我才知道维权是明确载入中国记协章程的。作为行业性群众团体,维权理应是首要之举。但我并不清楚新闻界的维权在实践中有多么必要。5年来,我经手了300余起维权投诉,亲历了新中国记者节的确定和庆祝,总算明白了新闻界维权
的重要。工作中有点滴体会,道诸同仁,以求指点。
一、《民主与法制》社被诉侵权案。2000年2月16日,我收到《民主与法制》杂志社的申诉。1997年2月,该社接到群众来信反映广西某法院书记员罗某有违法违纪行为,遂派记者前往采访。其时,检察院正根据自治区人大的督办对涉嫌犯罪的罗某立案侦查。该社采访了这些情况后便发表了《管一管这样的不法法官》一文。98年7月,检察院对罗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同年底宣判其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于99年3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罗某遂起诉该社报道失实、侵犯其名誉权。该社没有出庭,只提交了简单的答辩状。同年9月21日,一审判决认定该社报道失实构成侵权,应当赔礼道歉和赔偿10万元。该社不服上诉,同时请求中国记协维权委予以支持。
我于2000年2月23日前往南宁市中级法院旁听上诉庭审。庭审前,我与该案审判长进行了友好沟通,与该社的律师讨论了代理意见。法庭允许采访、拍摄,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多家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均派记者旁听或采访。参加旁听的还有当地法院的部分工作人员。在整整一天的庭审中,法庭秩序良好:法官合理引导、态度端正,当事人双方和旁听、采访人员都很遵守法庭纪律。庭审围绕争议焦点——报道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法庭调查,由双方举证。该社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21份证据和一名证人,绝大部分被法庭确认。在法庭辩论中,律师提出了长达8页的代理意见,说明该文的写作符合新闻职业准则,已经尽到了新闻媒体应有的核实责任,且发表行为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应受法律保护,不构成侵权,请求撤消一审判决。终审判决虽然认定该社侵权成立,但赔偿金减至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