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员可就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如有关资格、标准或许可事宜的其他措施进行谈判作出承诺,这种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每个成员都应在承诺表中列明其承担的具体承诺: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有关附加承诺的义务,实施这类承诺的时间表,这类承诺的生效日期等。这些关于劳动力市场的具体承诺就构成每个成员国内劳动法的一部分。一旦我国加入WTO,我国劳动法将面临很大的变化。农业、制造业以及金融、电信、保险、出版发行、法律服务等服务业的大范围开放必然会吸引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的劳动力,从而使我国的劳动力就业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政府必须尽早考虑对策,以使我们能够快速适应变化了的体制。否则,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极有可能因准备不足而在较长时期内出现大范围的失业和半失业局面。
三. 统一冲突的原则:平等关系模式与相互利益衡量 人们可能普遍认为:
劳动法是保护弱者——雇员的法律。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人们几乎总是同情、偏袒雇员。久而久之,雇员阶层似乎有恃无恐,不断提高保障水平,越来越强硬起来;而企业主则开始叫苦,声称人工成本过高,并且成功地取得了社会和政府的同情与偏袒。这种物极必反的状况意味着:也许我们不能再用原有的强弱关系模式来衡量企业和雇员之间的关系,而必须代之以新的平等关系模式。新的模式建立在社会对雇员权利的充分认知和极力维护的基础之上,就是把传统的劳动(雇佣)关系(合同)作为现代的民事关系(合同),适用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
——劳动法,减除劳动法律关系中的行政性因素例如对劳动关系双方或任何一方的行政干预,平等地衡量企业主和雇员双方的利益:既要保障企业主的经营管理和合理利润,又要保障雇员的自主权、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即规定合理的均衡利润率与合理的劳工标准。
自由贸易与雇员权利的冲突是由影响利润率的人工以及税收等经营成本的高低悬殊引起的。追求高的利润率和降低这些成本是商人们的当然目标,目前存在的国家和地区间贫富差异使资本流向人工成本较低的地方。但是,就全球经济而言,单纯地降低雇员劳动标准并非提高利润率的唯一方法。开放国内市场、减税、降低物料成本、改进技术和管理、反对商业贿赂等等都是提高利润率但又不降低现行劳动标准的非常良好的方法。追求较高的利润率是资本和企业主(市场经济中)的根本目标。他们总是从利润率低的地方流向利润率高的地方。而依靠税收生存的国家机关当然会支持本地具有吸引投资的较高的利润率,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主要意味着廉价的劳动力和优惠税率。但是,较高的利润率其实并不主要源于低廉的劳动力价格,更重要的是富有潜力的庞大的消费市场。因此,WTO的双边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市场准入和关税方面,而不是劳动力价格的降低。代替牺牲发展中国家雇员权利而提高利润率的另一方法是减低税费。这涉及到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的精简问题,从另一方面看,减税的实质是调整国家机构及其雇员与企事业及其雇员之间的利益分配比例。降低物料成本、改进技术和管理一直是企业行之有效的好方法,政府和企业应当不断在实际中鼓励雇员和企业这样做,成为企业的内部机制。同时要积极反对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无疑加大了企业的交际成本,在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它必然会降低雇员的工资及福利标准。商业贿赂同时也损害了自由贸易,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