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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世界自由贸易中的劳动法问题

再论世界自由贸易中的劳动法问题


阚敬侠


【关键词】自由贸易 劳动法
【全文】
  再论世界自由贸易中的劳动法问题
  阚 敬 侠
  世界自由贸易将加快劳动法的国际一体化,加入WTO后,我国劳动法将面临很大的变革。本文对此作一粗浅探讨。     
  一、 世界自由贸易与各国劳动法的冲突。这种冲突表现为:WTO
  所要求的劳动法的平等开放原则与政府和企业降低雇员权利的水平以及实行差别待遇等之间的矛盾。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一方面迫使发达国家的雇员失去一些工作岗位并且同时降低在职和非在职雇员的平均福利标准;另一方面,也迫使自己不断地超负荷工作,透支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在中国,外资企业支付给外籍雇员的工资福利十倍于中方雇员的工资福利,而中方雇员却要为保住自己的饭碗几乎无限制地加班加点。这种冲突首先在发达国家明朗化了: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劳工、人权和环境保护组织共同抗议并阻挠2000年3月世界贸易组织的西雅图部长会议;时至2000年5月,美国的劳工、人权组织又极力反对美国国会和政府给予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国待遇。发展中国家的劳工阶层显然还没有时机或者没有足够的能力普遍注意到这一问题。
  二.WTO关于劳动力市场的要求。WTO对劳动力市场的基本要求就是待遇平等。(一)它提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成员之间可以缔结协议,为有关参加方的公民提供自由进入各参加方就业市场的权利,并包括有关工资条件和其他就业和社会福利条件的措施。(二)它要求劳动力市场的开放,禁止不公开地采取限制劳动力进入的措施。例如以数量、垄断、专营、经济需求测试等方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以数量配额或要求经济需求测试等方式限制某一特定服务部门(服务者)雇佣人员的总数;限制或要求一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等等。(三)它强调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各成员可就自然人(雇佣者和被雇佣者)流动进行谈判并作出具体承诺。一成员对自然人进入或暂时居留其境内、包括为保护其边境的完整和确保自然人有秩序跨境流动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应当不致损害或阻碍这种承诺。成员应允许其境内的外来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专家、有关计算机和电信服务专家、会计以及精算和法律专家暂时进入其境内。(四)它规定了劳动力市场的国民待遇原则。简单地说就是用人单位对其中不同国籍和地区的雇员应当实行平等待遇:在准许外籍劳动力进入的产业部门,每个成员应当遵守关于准入条件和资格的承诺,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领域的待遇;并且不能补偿本国或任何外方的任何竞争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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