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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隐 性 采 访 的 法 律 分 析

  
  一. 隐性采访的合理性
  现存事物在社会中必然拥有其产生的基础,隐性采访也不例外。新闻媒体存在的本义或目的就是通过新闻记者、编辑对新闻事实进行收集、记录、整理以提供给公众。新闻媒体所负责的新闻传播是人民进行自我管理即人民民主自治的重要手段,而新闻采访则是新闻媒体和记者履行传播功能的基本手段。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说,新闻采访是新闻工作者的天职,是人民赋予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的权力。从新闻采访的历史和理论上看,它应当包括公开的显性采访和不公开的隐性采访。(注7)隐性采访的合理性在于新闻事实的复杂性和记者对新闻真实认识的渐进性。
    首先,新闻事实是非常复杂的,因此,新闻的采集方法也必定是多种多样的。现实生活中,有些新闻事实本身就是突然或隐秘发生的,不可能对其进行公开的采访;有些新闻事实中的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法律或道德,当事人不愿接受公开的采访;有些新闻事实的当事人对公开接受采访存在种种顾虑,害怕因此受到打击报复,新闻记者不便于进行公开采访;有些新闻事实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或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果公开采访则会危及记者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如此等等,正是因为某些新闻事实不能公开采访,隐性采访才能应运而生。如果一概禁止隐性采访,那么,许多重要的新闻事实将被遗漏。这就有悖于新闻的本义和目的。
     其次,记者对新闻事实的认识和把握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通过不同的角度进行反复观察、比较和思考,才能确保新闻的真实。公开采访的记者面对的可能是经过粉饰的事实和戴上面具的当事人,而不公开的采访则可以获得较为真实的情况。实际上,如果从记者是记录新闻事实的专门家这一层面来理解,那么,采访就不是记录,而是记者主观地对新闻事实施加影响,同时又受到新闻事实当事人的主观影响。因此,与忠实地记录相比,采访的客观真实性从一开始就面临许多考验。隐性的亲历式采访或体验式采访之所以受到中外新闻记者的青睐,正是缘于过程的原始记录性,从而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当然,这并不是说,公开的显性采访得到的新闻就没有真实性。适合公开采访的新闻事实一般是真实的,因为当事人不可能或者无需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真实的思想。
   再次,新闻是人民大众的新闻,新闻的采集也包括非记者的
  普通公众对新闻事实的原始记录。既然普通公众是有权采集新闻事实的,那么,记者也就当然可以以普通公众的身份采集新闻。例如,警察是专门侦查、抓捕违法犯罪行为的,但这不排除公众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积极作为的权利,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人民群众有义务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权举报直至将正在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而警察也有权乔装普通公众进行秘密侦查。类似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关于这一点,反对的观点认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或者现代法治精神,记者执行职务或警察执行公务应当首先出示证件。但是,前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和法治精神并不排斥隐性采访或秘密侦查或其它。因为该种规定的含义是:公开以其职务身份行使职权行为,因可能出现滥用职权,而必需向相对人公开其职务身份证件,以利于相对人举报其滥用行为,达到威慑行为人的目的。然而这并不针对不以职务身份行使职务的行为如隐性采访或秘密侦查等等。为什么法律从未禁止不以职务身份而行使职权的行为呢?这正是因为,任何部门的职权在根本上都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因此,除了已被授予的权力外,任何公民包括被授权的专门人员都有权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行使那些未被授予专业部门的权力。
  二. 隐性采访的合法性问题
 在近年来的新闻采访实践中 ,越来越多的新闻工作者提出了 隐性采
  访的合法性问题。这是因为,近年来新闻工作者的采访力度不断加大,隐性采访日益受到新闻工作者的重视并得到越来越多的采用;新闻工作者和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迫切需要明确新闻工作者的权利界限: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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