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传播中的知识产权
最近两年有关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基本沿用了现行法律,没有任何新的变化。但是,事实的确已经不同于以往。例如,互联网对聊天室、论坛、留言板、专题讨论区、公共调查等上面的文章是不支付稿酬的,相反,作者却要为此支付上网费和电话费。这体现了互联网的交互性,也说明至少在某一方面,作者在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已经小于原来的规定范围。我以为,互联网对他人知识产权的权利应当大于原来的规定范围。传统的知识产权观念认为,免费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只是包括供个人学习、欣赏、评论等例外。但是在互联网时代,对信息的大量需求将来自个人的学习等需要,因此,免费利用的例外可能成为一项原则。
信息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生产效率大为提高、生产成本已经大为降低,进入“薄利多销”时期。从前,智力成果往往以纸介质为主要的载体,其传播的成本是由工业、商业的生产成本、流通成本和平均利润组成的,用不同的标准加以衡量的,比如写作的字数、发行的总码洋、商标的现实收益价值、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现实收益或预期收益价值等等。智力成果是人们进行思想独创活动创造精神产品使用价值的生产活动,与物质资料的生产与流通活动一起成为社会生产活动。这是人们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当然,我国人民接受这一观念还只是近十余年的事。因此,目前,在我国,盗版(非法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活动还非常猖獗,反盗版仍是一件急需的工作。然而,信息经济时代的迅速来临已经使人们越来越多地注意到传统知识产权的局限性。其实,这种局限性不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而是工业经济时代一切社会商品和服务所共有的。以前,商品和服务的生产或提供凝结着大量的劳动时间和管理成本,为公平起见,法律禁止人们通过仿造、假冒等廉价的方法对已有的技术产品或服务进行生产牟利。但是,信息经济时代与此不同,因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管理成本开始大大降低了。虽然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否认思想的独创价值和生产成本理论,但是与过去相比,写作或发明或出版发行或推出新产品、新服务所用的劳动时间无疑在大大缩短。而劳动时间是衡量产品价值的唯一标尺。有人可能会争辩说:虽然劳动时间是缩短了,但商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增加了,技术也有其成本。因此,其价值并不能降低。反驳的理由是: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技术方法和技术工具越来越多,这种技术含量的增加并不能说明成本的增加。因为,工业经济时代是技术的飞速发展时代,积累了大量的人类技术成果,其中相当大一部分的技术成果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为人类自由共享。人们使用这部分技术是无须支付费用成本的。因此,与以往相比,由于人类具有了非常雄厚的科学技术基础知识,我们极大地节约了生产和流通成本,极大地加快了技术更新的速度和商品、服务流通的速度。而这就使我们开始进入信息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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