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传播的新思考
阚敬侠
【关键词】网 络 传 播 知识产权 责任
【全文】
关 于 网 络 传 播 的 新 思 考
阚 敬 侠
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的确不同于以往任何时候:市场经济正向全球一体化迈进,知识经济和科技普及与创新成为推动经济的主动力,科学知识的融会贯通和迅速更新使我们正进入信息经济时代,信息自由、广泛、迅速的传播和快速增殖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在这样的一个新时代里,与以往不同的是,每时每刻都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信息、传播信息。这些信息既然是人类的创造,是人类对客观事物的主观映像,与以往相同的是,他们当然会享有经营权、版权、言论自由等权利,它们当然也会具有主观色彩,仍然可能面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处境。但是,关于网络传播的规则应该不同于以往。如果我们仍然用现行的法律价值观来衡量网络传播,必将阻碍它、窒息它。事物发展变化了,其规则就不可能不变。判断网络传播权的标准和规则必然要有所发展。
以恒升集团诉王洪等侵犯名誉权案为首的一批网络侵权诉讼是一个新的开端,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其核心是:公民法人对网上信息制作与传播享有怎样的权利?承担怎样的义务和责任?
一、网络传播权利与责任的特征
网络是形式还是本质?可能有很多人认为,相对于传统的、现行的主流传播形式,网络只是一种传播形式上的变化,它仍然适用现行的法律等规则。然而,网络传播作为一种全新的传播形式,具有全球性、瞬时性、双向性、平等性、个体化、虚拟性等一系列新特征,虽然它不可避免地带有传统的烙印,但它与传统的传播形式在信息的制作、复制、传播、放大、获得、查阅、保存等各方面都有显著的区别。信息互联网是人类在数千年来不断积累的科学技术的基础上、在数千年来不断探索并革新的社会信息资源配置机制的基础上实现的、迄今为止最先进的信息资源分配制度。它使人类尽可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此意义上,可以称它为信息共产主义。互联网络是对现代社会信息传播领域的一场真正的、本质的革命。
因此,互联网传播在各方面具有最大化、最优化的本质属性:制作、使用信息的主体突破了旧有的很多限制,尤其是每个公民都既是潜在的又是现实的信息权利主体,改变了以前主要由权威人士、权威部门制定、发布信息的局面;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迅速、简便,省略了以前的中间环节;人们可以直接从网上查阅、下载信息,而大大减少了去图书馆、权威部门到处奔波劳碌的时间;可以把大量的信息存储在一张小小的碟片上;可以省却旅途劳顿和口干舌燥的讨价还价,只需轻轻一点就完成了一笔交易。……总之,互联网带给我们的便利可能是没有穷尽的。互联网的最大特征可能就是快捷,这也就是互联网信息的根本权利:确保快捷畅通。
互联网传播当然也有责任,但是它的责任不可能等同于传统信息传播的责任。例如,我们过去和现在对新闻等信息的要求首先是客观真实,但是现在和将来我们会发现互联网信息的客观真实与网络的虚拟、信息的安全保密是两对多么难解的矛盾!又如,因为互联网传播是迄今最广泛、自由、迅速的信息传播,所以,相应地,它的相对成本必然是迄今最小的成本,因此,它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也必然是迄今最为宽松的责任条件,它的权利也就是迄今为止最大限度的权利。例如消费者进行网上维权的问题。工业经济时代的消费者由于对产品的信息知之甚少、缺乏合理对抗生产者、销售者的手段,即信息手段不对称,因此他与生产者、销售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以前的立法侧重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互联网使之实现了信息手段对称:消费者具有了对抗生产者、销售者的手段——你不尊重我的权利,我就可以广而告之,实行对等报复,如同国际贸易中的相互报复一样。因此,现在的法律应当平等地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承认消费者的这一报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