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自由法》的目的在于强化民主政治和防止行政腐败。其基本原则是政府文件原则上应当公开、任何人均有权获得政府文件、政府拒绝提供文件时应负举证责任、法院对政府拒绝提供文件的行为享有审查权。根据《情报自由法》,政府文件有三种公开方式:① 必须公布于联邦登记册中(国家机关的组织、地址、职能、工作方法、程序规则、实体规则、政策、法律解释以及上述内容的修改)。② 行政机关必须主动公开(如行政裁定和理由、政策的说明和解释、行政职员手册和指示、合议制行政机关表决记录),但应当删除文件中纯粹个人生活的部分。对这部分文件,行政机关负有定期编制并公布索引的义务。③ 依请求公开(除上述两类文件外,其它一切允许公开的文件),申请人必须遵守行政机关的规定提出合理的请求并需支付费用。但新闻记者基于公共利益可以免费。
免除公开的文件范围包括:国防和外交政策、机关内部人员的规则和习惯、其它法律规定保密的文件、商业、贸易或金融秘密、机关内部和机关之间的备忘录、人事、医疗及类似的档案、执法记录和信息、金融机构的信息、油井地质和地球物理的信息。
不适用《情报自由法》的除外文件有三种:秘密刑事调查文件、刑事程序中的秘密信息来源文件、有关间谍及恐怖主义的文件。对这三种文件,行政机关可以否认其存在,以免妨碍正在进行的调查。
《阳光法》主要规定行政机关会议公开以接受公众监督。该法要求委员会制的行政机关所召开的决策性会议,原则上应向公众开放,允许公众尤其是新闻界出席、旁听和观看,并许可新闻界摄影和录像。行政机关应当提前一周发出举行会议的通告,公布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咨询电话及职员等。只有符合10项法定理由的会议才可以不公开举行。这些理由是:会议内容涉及国防或外交机密、纯属机关内部事务、其他法定保密事项、商业贸易或金融秘密、刑事控告、私人事项、执法记录、金融机构信息、若公开可能妨碍该机关执行预定计划等。但举行不公开会议也要提前一周公布会议时间、不公开的理由、委员投票记录等内容,并必须制作会议情况的全部记录或摘要记录,以便于向公众公布可以公开的那部分内容和便于司法审查。个人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违反了《阳光法》,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司法审查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规或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
宪法和法律。
《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则规定联邦政府所设立的各种咨询委员会应按照《情报自由法》和《阳光法》实行会议和文件公开。(注10)
四、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舆论监督立法
对比我国和其它国家的舆论监督立法可以发现,我国在
宪法和其它单项法律之间缺乏一部比较全面、系统、概括地规范舆论监督权利的基本法律。由于
宪法的原则缺乏与之配套的详细法律规定,而各个单项法律关于舆论监督的规定又不能包括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因此,当公民和新闻单位实行舆论监督而受到阻挠,陷入诉讼时,往往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处于不利地位。要强化舆论监督,促进社会政治的民主化,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就必须概括地、全面地规定公民和新闻界享有的舆论监督权利,使人民群众放心大胆地运用舆论监督这一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一)建立公共事务公开制度
舆论监督权的前提是公众对国家事务的知情权。因此,首先应当从保障公众尤其是新闻界的知情权着眼,初步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共事务公开制度。在立法、司法、行政等领域实行适度公开,保障舆论监督权。
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先行制定几部关于公共事务公开的单项法律。可以先由国务院制定《政务公开条例》或其它。这样做的理由比较充分:首先,从历史上看,关于舆论监督的规定更多地见诸政府行政法规,政府已经接受了舆论监督的观念,并把它作为做好工作的重要方法。大多数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新闻媒体开办了新闻舆论监督专栏。朱基总理对舆论监督非常关心和重视,认为它是“政府镜鉴”。其次,从实践上看,新一届政府特别重视依法行政,已经在有关部门初步实行政务公开。例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政府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投标,防止其中的违法回扣现象。中央政府各部门均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新闻采访比较配合。村务公开制度也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再次,从实际效果上看,政府行政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与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舆论监督的重点应该是政府行政行为。而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舆论监督,一般都能受到上一级行政领导的重视并及时作出处理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