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法律关系
阚敬侠
【关键词】新闻报道 法律关系
【全文】
试论新闻法律关系
阚敬侠
一、 研究新闻法律关系的意义
目前,关于新闻法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闻法制现状、新闻侵权等法律实务方面,而且研究者基本限于新闻界。新闻法研究中法学家的缺位以及对新闻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忽略,使得这一研究在整体上进展缓慢、水平不高。
新闻法律关系属于新闻法基本理论,是研究新闻法治的基础和必经之途。因为,新闻法律关系即新闻法所调整规范的社会关系,就是指新闻机构在新闻活动中与有关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新闻机构与国家机构之间、新闻机构与新闻机构之间、新闻机构与社会公众(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新闻机构与新闻工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新闻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新闻管理关系(国家机关与新闻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互联网站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新闻服务关系(新闻单位与国家机关、公民、法人之间因宣传、传播信息、表达意见、提供娱乐、做广告而形成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新闻纠纷处理关系(新闻单位与其他主体之间因新闻活动所产生的纠纷协商、仲裁、诉讼关系)、新闻协作与竞争关系(新闻媒体之间的协作与竞争关系)、新闻职务关系(新闻机构与新闻工作者之间的工作合同关系)等类型。我国新闻采访报道权目前面临的主要矛盾就是它和国家机关的权力以及公民法人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冲突。而平衡这些关系冲突的法律原则就是新闻法律关系的原则,这些原则既是法院审理新闻诉讼所依据的准绳,也是新闻活动的各方必须遵守的法则。
二、 新闻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新闻采访报道权的法律属性
很多人认为,隐藏在采访记者被打现象背后的根本问题是新闻采访报道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新闻单位的采访报道是否应当由被采访报道的单位特别是法院予以批准?国家机关拒绝采访是否妨碍了新闻单位的采访报道权?
对这一问题,目前有三种观点:一、我国的新闻采访报道行为,具有一定的职责义务性,不可随便放弃。因此,应当将该行为视同国家机关的公务行为,不可妨碍;二、应当充分考虑该行为的公益性,要区分新闻单位采访报道政治社会新闻和私人新闻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可以凭借其公益性享有较大的自由,承担比较宽松的责任;三、采访报道行为属于普通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的合意决定,不能强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