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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与法律适用

  2、司法机关没有相应的权威性、独立性。作为代表国家执行神圣的法律的司法部门,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只有实现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神圣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某一案件一旦与那位“有权势的人”相关,打电话的、批条子的、说情的,便接踵而至。在种种压力和阻力下,办案人员费尽万般周折,到头来怕也是只得按“长官”意志办。众所周知,相当多的党、政领导干部,为私利或某种不法利益,以各种方式干涉阻挠司法工作人员正确执法办案的,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如此这样,司法机关还有什么权威性、独立性!
  3、司法机关内部权力过分集中,公、检、法、司相互分工、制约、配合不当。办案人员没有决定权,凡事得问领导,上级说了算,在司法部门中怕是挺有市场的。上下级职责权限不甚明确,按意志办事。领导过问的案子由领导拍板,拍对了不说,可自然有拍错的时候。再就是各司法机关分工不明确、制约不得力、配合不得当。一般的民间纠纷、派出所可以管,法律服务所可以管,一些县区的法院和检察院也可以管。结果是互相推诿,彼此磨擦,群众找不到讲理的地方,也影响了司法部门的本职工作。许多地方的公、检、法机关同住一个大院,你熟、我熟、他也熟、大家都熟。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案子哪有检察院不批准的,除非有个人成见或别的原因。大部分案件在下边已定调,法庭上的律师据理力争,结果是微乎其微,留下的只是咽喉的肿痛。劳改机关对犯人的表现不及时通知法院及其它有关部门,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如此种种,不甚枚举。
  4、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差。人大常委会对各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监督,无大案要案,很少有人问津。法律对此规定的太原则,人的主观意志在其中起很大的作用。因此,对司法部门的监督机制迫切需要制度化、法律化。
  5、司法机关干部管理制度很不完善。律师得有资格,法官、检察官、警官也同样需要有资格。要说法律专业人才不充足,那么政法院校、警校毕业生分配难,甚至进不了政法部门,而许多的“关系户”靠走后门进入政法机关的比比皆是,这又作何解释?由此造成的是人才浪费,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差。可以说,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中违法乱纪的不算少数。人事管理制度随意性很大,财政不独立,对干部的考绩制、培训制也不健全。
  二、我国当前法律适用的状况及其缺陷
  <一>我国当前法律适用的一般状况
  司法机关的广大干警,为了社会的安宁、人民的幸福、经济的发展,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日夜辛劳,为法律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洒下了自己的滴滴汗水。在法律制定方面,我国目前已形成了由宪法和各部门基本法律及其法规、条例组成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这里需要指出的问题是:颁行的法律的确不少,然而,在司法活动中不依法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普遍的存在。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重视,面对这一现实,寻求一切实可行的方法,使法律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得以真正地、充分地实现,起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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