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明知”的含义后,还需要正确认定“明知”。查明行为人是否明知,应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既要考虑行为人自身的认识能力,又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从财物的来源、数量与价格,本犯提供财物的时间、地点、方法,行为人与本犯的关系等方面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明知的判断,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所谓推定,是指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推导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推定的机理表现为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普遍的共存关系,即当基础事实存在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推定事实也存在。所以,当推定事实无法直接证明或者直接证明的成本过高时,就可以通过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而间接证明推定事实的存在。刑事推定的法律实质就在于改变一般意义上用直接证据证明犯罪待证要素的做法,采用间接证据证明,即当不存在直接证据或者仅凭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待证要素时,通过间接证据与待证要素之间的常态联系进行推理,从而得出待证要素为真的结论 。
刑事推定在实际中大量存在,充分认识“刑事推定”及其价值,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其一、通过刑事推定,可以使犯罪构成中某些无法通过直接证据加以证明的要素得到确认。譬如对犯罪主观故意尤其是犯罪目的的认定,一般无法通过直接证据去加以证明。因为犯罪行为人在一般情况下都不愿意承认自己真实的犯罪意图,或者避重就轻。如将杀人故意说成是伤害故意,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说成是过失致死。因此,对犯罪意图的认定,一般应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去证明。而这些客观行为,从证据学角度上讲,对于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而言,则都属于间接证据。司法人员在此就必须运用推定规则,即当某些客观行为确定时,指导行为人实施这些客观行为的主观意图通常也是确定而惟一的,例如,一个神志正常的成年人,在光天化日之下手持利刃猛刺他人胸部,一般就应认定其有故意杀人的意图(尽管其辩解说只是出于伤害的故意)。而如果行为人赤手空拳打了他人几拳致其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则行为人可能只具有伤害的故意,如果此时要认定其具有杀人的故意,则必须提供相应的强有力证据才能确立。其二、对特殊类型犯罪的某些客观方面适用推定,可以缓解犯罪证明上的困难,从而切实降低刑事诉讼的社会成本。有些犯罪的客观方面,如环境污染等公害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贪污贿赂犯罪中赃款的用途和去向等,要由控方直接予以证明从理论上讲并非没有可能,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却极其困难,取证的社会成本十分昂贵。那么,对这类客观要素,在司法实践中就可以采用推定的方法去予以证明,从而达到高效率惩治犯罪的作用。其三、运用推定,可以减少控方一些不必要的举证,使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尽可能做到公平和公正。从理论上讲,控方要指控某人的犯罪,除了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存在外,还必须同时证明阻却违法和阻却责任事由不存在。如必须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必须证明行为人行为时没有精神病,等等。同时,控方还必须证明其在诉讼程序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如必须证明证据不是逼供、诱供而取得,不存在警察圈套,等等。如果所有这些都必须由控方负责证明,将使控方不堪重负,使诉讼旷日持久,而且从必要性上考虑也并无多大意义。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对这些方面,都可以适用推定,即通过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存在,推定阻却违法、阻却责任事由的不存在。在诉讼程序上,推定控方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辩方如果要推翻这些推定,则要承担提出反证的证明责任。其四、对特殊犯罪的构成要素适用推定,可以体现立法上对社会政策、价值取向的某种特殊考虑。例如现行
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是基于从严治吏、严惩腐败的政策思想而设置的。因为在有些情况下,要查明国家公职人员具体的贪污受贿行为,从而使其完全符合贪污罪、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如果一位公职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这些财产可以认为是其利用自己的职权便利非法取得,国家显然对此不能放纵。所以,立法上才设立了一个弥补性的罪名来加以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