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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宋恕的民权思想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待妇女的态度,可以看作是评判晚清时代思想家思想深度的标准之一。宋恕对妇女权益的问题就有着他深刻的认识。他把妇女被卖为童养媳并遭侮辱和欺凌称为妇女的第一极苦;把妇女被迫沦为娼妓视为第二极苦;把妇女被卖卖为婢女成为第三极苦;把妇女做妻妾之后的悲惨遭遇视为第四极苦[48]。而同时,他又对裹足发出了愤怒的抨击,反对妇女裹足,“裹足一事,为汉人妇女通苦,致死者十之一二,致伤者十之七八,非但古时所无,且又显背皇朝制度,急宜申明禁令,以救恒沙之惨。”[49]
  裹足作为传统中国的一项陋习,不知源于何时。然而,妇女却为此保守折磨,宋恕曾记下当时《申报》载的一妇女裹足的惨状,并表示深深同情,“《申报》载:某闺秀《伤裹足》文,极陈骨折肉溃之苦,字字皆泪,读之长叹。”[50] 1897年7月,梁启超、汪康年等在上海设立不缠足会,宋恕有文《书不缠足会后》。在这篇文章里,宋恕提出,缠足的根源不是愚昧,也不仅仅是残忍,根源在于错误的宣传和误导。妇女听歌或看戏剧,里面的美女无一不是缠足的,而丑女却不缠足。人们不了解古代的情况,还以为美女就应该有“三寸金莲”,因此愿意去学习,盲从。而且,宋恕还指出,由于旗汉隔阂,当时人们并不知道皇宫里的皇族女子是不裹足的,如果知道,上从下效,妇女可能也不会裹足。为此,他还提出了上下两策,上策是朝廷下令,追三代之典,师东邻之制,下教育之令:令民男女六岁皆入学。次策是增立新令,以后演剧除了娼妓之外,不许再缠足。为了宣传将妇女从裹足中解放出来,1902年1月清廷曾下旨劝妇女不要裹足,宋恕在11月就用白话写了《遵旨婉切劝谕解放妇女脚缠白话》的文章。里面不仅指出裹足是陋习,还动之以情,晓之义理,从各个方面告诉人们放足的好处,更为难得是,他指出妇女最重要的是去识字明理,并且抨击妇女裹足是为男人的罪孽。后面甚至还附了放脚法门和做鞋法门,态度之仔细,让人感动[51]。几千年来,男人只知道去欣赏女人的“三寸金莲”,“文人雅士”甚至有用女人小鞋喝酒的陋习,像这样把妇女视为姐妹而真心为之求解放的,宋恕堪称空前。到后来著作《六字课斋津谈》时,他又进一步发展了他的这一思想,指出:“余前著《卑议》,附‘禁裹足’一条于《女学章》末,阅者鲜不迂之。其故由阅者皆男子,男子皆未受裹足之苦。……女子多不识字而老死乡里,非但终身未见有不裹足之女,且未闻有不裹足之说,视裹足为世间女子之公法,宜其万不敢犯也。若使识字、游历之风开,则虽官令裹足,犹将格也。”[52]这不能不说是很有见地的看法,也说明了十分重视对于妇女的教育,视“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说法为谬说。因此,他主张“今宜每保设女学馆一区,公择识字女人为师。一切如村学法,为到馆以百日为限。”[53]暂时找不到女老师的,也可以用男教师,不过,他的一个局限是,有男教师的学校,不许13岁以外女人到学。
  。当然,宋恕对裹足的认识虽有一定深度但还是有偏差的。王林指出,宋恕称当时满汉不杂处,人们无法知道贵族命妇皆不缠,因此没有上行下效,解放女足。其实,当时清廷是几次下令禁止妇女缠足的,但一方面缠足之风至此已难遏制,另一方面汉族又把缠足视为区别于满族蛮夷之习的一种标志。清廷越下令禁缠足,汉族贫贱妇女越是缠的厉害,大有以此来捍卫民族文化之意。这恐怕是上行下不效的一个特殊例子,它里面有着“复杂的民族矛盾”[54]。
  娼妓在任何时候都是一种社会的丑恶现象,而几千年的帝制社会里,人民大部分时间是出于赤贫状态的。而有时候,又由于天灾或者人祸,不仅有人吃人,卖儿卖女就更为常见了,很多穷人的妇女被卖为婢女、童养媳甚至娼妓,从此走上人生悲惨的不归路。宋恕对这些陷入火坑的姐妹们深怀同情,称之为妇女的极苦之一。“莠民盗人妇女,卖入娼寮,开寮莠民酷刑逼娼,不从者死。复有莠民父及后母…等,刑逼其女,其侄,其姊妹、其媳、其妻妾卖娼,不从者死。民之无告,于斯为极。”[55]但在对待娼妓的问题上,他的态度前后是有变化的,在1892年,他写《六字课斋卑议》初稿时,认为应禁止逼良为娼,但考虑到娼妓一时难以禁止,提出设女闾局负责娼妓管理。凡是开娼妓场所的,应该按法定手续办理,还有缴纳捐税[56]。但到了1897年他出版《卑议》印本时,态度有了明显的变化,对逼良为娼的态度更为严厉,“专设巡查逼娼员役,严密查拘盗卖、逼娼诸莠男女,审实,斩立决。”[57]甚至规定,就是妇女的父亲等亲人,如果比妇女为娼,妇女本人可以将之杀死而不为罪,而且还要受政府表彰。对于自愿为娼妓的,也要别其车服以辱之,重其捐税以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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