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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宋恕的民权思想

  每县置议院一区,略筹公费存院应用。令本县举户公举议绅、议生先摘出游惰、无正业之户,其安分有正业之户名为“举户”,得举议绅生。……有职衔者称议绅,无职衔者、举贡生员皆称议生。
  县中一切事件,或先由知县诏谕集议,或先由议绅召禀知县。……[25]
  在这里,宋恕不仅给议院、议生、议绅作了界定,还设计了议院的组织方式,选举方法,议员的选举资格,运作程序、经费来源,议员待遇,等等。难得的是,他还主张对议员进行了特殊保护,对涉讼议员设计了专门的处理方法。在当时都是极为难能可贵的。更为重要的是,他从理论上对古老帝国的政治运作模式提出了新的范本,由议绅、议生去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件,这在帝国历史上是从来没有的事情。虽然,某种意义上说这里的“宪政”还未脱古代“清议”的影子,看起来并不是一个十分巨大的变化,但是,这里宋恕却从理论上赋予了帝国下的臣民参与政治决策的参政甚至执政机会。这就给臣民们了一个转变为“公民”的可能,使他们有了行使政治权利的前提条件,堪称是一个理论上的质变,是晚清时期先哲们关于民权思想的重要理论遗产。
  而且,与此同时,宋恕还指出了另外一个抒发民众正常的政治诉求,表达他们对时事政治的看法和基本的政治理念的途径,那就是报纸舆论。在《议报章》里,他甚至把报纸抬到了极大的高度,“学校、医院、报馆三端,为无量世界微尘国土转否成泰之公大纲领。”因此,只有诏求英、德、法、美等国议院,报馆详细章程,征海内通人斟酌妥善,与学校同时举行,才能复唐虞三代之风,成英、法、德、美诸国之盛[26]。
  诉讼权利
  中国帝制时代法律的惨酷和野蛮程度世所罕匹,早已受到了王韬等开明中国人的批评。宋恕对这类残酷刑罚的批评更为激烈,而且,还提出了具体的废除血腥刑罚的建议。他在《六字课斋津谈》中批评道:“昔者罗马一用车裂刑,西史饥其惨未尝有。哀周、秦汉之际,动辄车裂,虽立兼爱教如墨子者,其谈战守,仍用车裂三族诸法,悲哉!”[27]并且说:“或问欧洲德政之最大者?余曰:‘当以瑞士之废大辟,葡之禁巴西食人,俄之禁以人为牲、释全国佃隶四千万人,……及英美合力巡海、禁略卖黑奴为大。’”[28]在《除惨章第三十四》他即已指出“今宜除凌迟律,犯此者,改为斩决;除绞律…..并除父母兄弟妻子连坐律……”[29]《六字课斋卑议轻刑章第十六》他介绍了日本及英美等西方国家的行刑方法,如电击、枪决,对比中国的磔、斩、绞等残酷行刑方法,指出:“赤县俗坏已久,……今宜先除磔、斩、绞刑及连坐律,死刑改用闭气、枪击新法,大小案件盖不牵累本犯祖孙、父子、叔侄、兄弟、夫妇等属;大改刑律,务使轻而必行,……而唐虞之风可渐几矣!”[30]我们不知道宋恕有没有读过贝卡利亚的不朽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但他的这些观点,的确是张扬着在当时崇高而先进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的。
  人道的刑罚不能不涉及诉讼当事人的辩护权利。长达几千年的君主专制社会里,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严格说,中国古代就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事审判,同时,更需要明确的是,古代鞅斯等人的“法治”也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两者不仅殊少共同之处,在本质上根本就是截然相对立的。)都是口供主义盛行,且很不重视人民的辩护权的。宋恕对此有很深刻的批判,他先是严厉地抨击盛行了几千年的刑讯逼供:“刑审逼招之法,……赤县之惨,以此为最。……良懦之民,加以轻刑,犹必诬服,况酷刑乎?无益惩恶,徒便诬良,真可为痛苦流涕者也”[31],并指出“宜除取招供法,无论轻重案件,但令问官祥查细审,求情定罪;除笞、杖、枷及责掌嘴之件外,其余一切刑具及各衙门自制私刑,着悉行烧毁,示永不复用。京外掌刑官及非掌刑官,敢有私藏旧刑具及私制新刑具者,斩立决。”[32]而要废除刑讯逼供,就不能不涉及人民的辩护权。然而,中国古代是没有辩护士——律师的,讼师倒是有的,不过,带给人们的却是灾祸,宋恕在著作里描述了讼师的暴行,并分析了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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