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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跨营证券业的利弊分析与法律监管

  “两墙”即“防火墙”和“中国墙”,一直被认为是防范银证融合利益冲突,阻隔金融集团风险蔓延的有力武器。我国目前仅有“法人防火墙”的原则性法律规定,“业务防火墙”和“中国墙”制度在立法上均付诸阙如。实践中虽有一些金融集团开始模仿发达国家的运营模式创设“两墙”制度,但并不完备,也不统一,严重阻碍了金融集团在我国的发展。
  从西方国家的立法看,一项完善的“防火墙”制度必须包含两大构成“法人防火墙”和“业务防火墙”。后者又可细分为“资金防火墙”、“身份防火墙”和“管理防火墙”。“资金防火墙”是指禁止或限制资金在金融集团内的任意流动,除了法定的股权投资之外,禁止以关联交易的形式在集团内任意调配资金,如禁止将银行存款拆入股市;“身份防火墙”是通过办公场所、营销、设施上的分离实现集团内各个独立法人的隔离,避免公众的误判,导致非接触性风险传导;“管理防火墙”要求严格贯彻竞业禁止,分设账簿,实现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分离。
  “中国墙”是一种信息隔离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金融集团各机构间有害的信息流动,杜绝滥用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从英美银行集团的实践来看,一项有效的业务防火墙机制至少应满足如下一些条件:
  1、 金融集团各部门应制订和散发正式的行为守则。
  2、集团内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该守则的执行。
  3、上述专门机构与人员应定期、经常地监督、检查守则的执行情况。
  4、应确定可能存在严重利益冲突和信息泄露风险的重点防范部门,备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5、对机构职员进行培训,教育和警诫他们不得滥用或泄露内幕信息。
  6、应当制订跨部门信息流动的标准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
  7、应当对公司所有的交易、咨询及其它业务登记备案。
  再次,以适宜性要求完善我国金融集团管理层和重要股东的任职资格审查制度。
  对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的任职资格,我国历来是较为重视的。央行下发的两份重要文件——2000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2002年《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分别从学历、资格证书、工作经验、违法犯罪记录、竞业禁止、个人操行、财务状况等方面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了详尽规定,其完备程度达到了甚至超过了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标准。但是,对于金融集团内重要股东的任职资格,不仅立法上付诸阙如,实践中也未引起监管当局足够的重视,成为我国金融集团适宜性要求的一项空白。许多不法公司利用上述漏洞,兼任多家金融机构的股东,大肆从事违法违规投机活动(如将信贷资金违规拆入股市等),严重危及金融集团的稳健性。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法规,从违法前科、商业信用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对金融集团重要股东的任职资格作出规定,以杜绝“害群之马”混入金融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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