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完善我国行政区划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对策

  双层四级行政区划体系指区域性的省、州、县、乡和城镇性的直辖市、省辖市、州辖市、县辖市(即镇)并存的行政区划体系。此外,在直辖市和较大的省辖市可以设置市辖区。这种体系的特点是:
  ⒈区分区域性和城镇性区划,清理市制,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省州县乡管辖一定区域,面积相对较大,城镇市区只占其面积小部分,管理职能多样;直辖市、省辖市、州辖市、县辖市(即镇)以管辖特定城市为主,面积相对较小,管理职能主要为城市服务。区域性区划和城镇性区划可以交叉,如县可辖镇,市也可辖乡。不符合省辖市标准的地级市改为州或州辖市,不符合州辖市标准的县级市改为县,不符合镇标准的改为乡。省直辖县级市改为州辖市或县。停止县改区,部分市辖区应改为县或市。要把市的职责限制在治安、市政等公共事务上。
  ⒉实行普遍的四级区划。除直辖市及小省外,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实行四级区划。取消所有超半级区划,缺区地级市改为州辖市;将伊犁州分设为几州。从历史看,省州县三级制是我国几千年来稳定有效的区划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区划体系,也被亚洲许多国家所借鉴沿用。省县制不适应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特点,不便于管理;它也从未在全国真正、全面实行。三级制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和合理性,不能借口机构精简而取消州这个中间层次。否则不仅达不到提高效率目的,反而会影响行政效能。考虑到现实条件,乡镇作为一级行政区还应保留,但应当适当撤并。事实上我国目前就是普遍的四级制,随着地改市的加速,这种四级制越来越合法化了。实行普遍的四级区划还有利于消除同一行政区内多级区划并存现象。
  ⒊以州取代地区和大部分地级市。州在与省县划分事权财权基础上设立一级政府,主要行使监督、协调职能。将农业人口和第一产业为主的地级市分别改为州、州辖市、县,只保留少数符合条件的地级市。其好处是:克服地区作为派出机构的管理不便,消除地级市层次多、管辖幅度小、效率低的弊端,防止地级市包揽县的事务,调动县的积极性,解决中西部地区达不到地改市标准的矛盾。同时,州作为行政区划名称,有较高的知名度,极易被社会接受。
  ⒋民族区域自治与行政区划脱钩。在保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质不变前提下,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改为省、州、县,民族市辖区、民族镇、民族乡改为区、镇、乡。
  双层四级区划体系既继承了省州县制管辖区域广、独立性和稳定性强的优点,又保留了市制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两者的缺陷;既吸收了城乡分治和城乡合治的可取之处,又不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矛盾,适合我国不同地区的特点,是我国行政区划改革的出路所在。
  ㈣规范行政区划幅度和大小
  行政区划法应规定各级行政区的幅度和大小,对过大过小行政区适当分设或合并,以消除管辖过大过小现象。例如可规定省一般辖9至15州市,州一般辖6至12县市,县市一般辖10至20乡镇。东部每县管30至50万人,西部每县管20至40万人,人口稀薄地区可适当放宽,但最低不少于2万人。
  要规范市辖区设置,中等城市不设区,大城市要少设区。
  ㈤实行区划分等制度
  区划分等即将同级区划区分为不同等级,各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官员待遇。不同等级区划可按经济发展状况等标准升降级,以激励地方官员发展当地经济,同时保证行政区划的稳定。乙等县发展了,可升为甲等县;甲等县发展了,可以提高官员待遇,而不是改为市,等等。中国很早就有州县分等制度。在目前,实行区划分等是可行的,也是大有益处的。它可根本消除改市改区改镇的利益驱动和攀比现象。
  ㈥规范行政区政府驻地
  行政区划法应规定行政区政府一般应在本行政区地理或交通中心,不一定要在本行政区最大城市。政府应驻在本辖区内。对现有政府寄驻区外现象应逐步清理。
  ㈦规范行政区划名称
  特区、林区、旗要改为县,林区的自然保护职能移交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取消办事处、区公所,其职能并入乡镇;开发区、农场不得作为一级行政区或设立政府,其行政职能交还其上级政府,只保留其经济职能.新设县以上行政区不得重名,对现有重名要有计划地逐步调整;对缺乏地方和文化特色的名称要重新命名;允许居民自愿选择名称;对生僻、过长名称要及时修改。如:西安市改为长安市;南昌市东湖区改为八一区,吉林市郊区改为丰满区;贵阳市白云区不如广州市白云区名气大,可改为黔灵区;舞钢市应重新命名。
  ㈧规范行政区边界管理,消除飞地
  行政区划法应规定各级行政区边界划分应遵守整体统一原则,不得将同一行政区分为互不相连、支离破碎的几块;对现有飞地要逐步消除。具体措施是:小块飞地就近并入相毗连的行政区;大块飞地且双方行政区相连的,可以土地互换;大块飞地且双方不相连的,单独设县。如重庆双桥区可就近并入大足县,六盘水市水城县大湾镇可与威宁县树舍镇互换,广西苍梧县北部地区可另设梨埠县。飞地调整要先易后难。为保障飞地划出方利益,减少改革阻力,可以在行政区划法中规定给予划出方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或政策优惠,政府保障飞地居民在区划调整后生活工作不受影响并保持原有合理经济联系。
  ㈨规范行政区划程序和法律监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