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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行政区划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对策

  第三,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对城市来说,县、郊区政府无偿驻在市区,无异于抢走了城市宝贵资源;县及郊区政府机关不能给城市带来税收利益,反而增加了城市交通、就业、教育、人口等压力,不符合市场经济下价值规律和公平原则。
  九、飞地问题突出
  飞地指属于某行政区但又与该行政区主体不相毗连的区域。我国各级行政区都存在飞地现象,全国较大的飞地就有50多处。它的广泛存在给国家行政管理和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飞地的交通建设、治安、城市规划、市政设施等难以配套落实,既得不到所属行政区的重视,也得不到所跨行政区的有力支持,普遍比较薄弱。飞地增加了两个同级行政区的矛盾,加大了管理成本。飞地给当地居民的就业、就学、交通、选举权行使等造成了困难。
  除了历史原因外,绝大部分城市飞地的形成都是计划经济下国家片面强调城市化及城市经济核心作用,将城市周围属县的重要工矿区、交通输纽、风景名胜区等划入中心城市,以增强城市实力。如重庆市双桥区及南桐矿区是重要工矿基地,芜湖市裕溪口镇是重要交通枢纽,衡阳市南岳区是风景名胜衡山所在地,原湘潭市韶山区是毛主席故乡。这些飞地本是县的一部分,一旦成为经济资源集中地,就被城市以加强管理为借口无偿划走,形成城市飞地。它以掠夺县的经济资源、牺牲县的发展前景为代价,去促进所谓的城市化。这种劫贫济富的行为严重削弱了县的经济实力和发展积极性。
  第三节 完善行政区划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从以上问题不难看出:完善行政区划法,特别是制定行政区划基本法——《行政区划法》,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必由之道。其必要性是:
  第一、它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需要。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并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做到职权法定。与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不同,行政机关非经法律授权则不能拥有某项职权。行政区划是否依法进行关系到地方行政区法律地位的合法性,关系到行政区划的稳定。五十年代随意设市,六十年代县先撤后复,八十年代区公所先设后撤等深刻教训,都是缺乏相关法律、全凭政策操作的结果。目前这种状况并未得到根本好转。
  第二、它是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需要。计划经济下,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管得过宽过死,体现在行政区划上如计划单列市、飞地的产生和滥设市辖区。我国历次机构改革都陷于“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主要在于没有转变政府职能,同时也与只裁不合理机构不裁不合理区划有很大关系。市场经济要求“小政府、大社会”,政府职能应转向为社会提供高效廉洁、成本低廉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改革最大阻力来自政府官员抵触,行政区划只有凭法律才能巩固改革成果、顺利转变职能。
  第三、它是防治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需要。清除腐败“关键是收缩政府权力,把政府权力限制在最小的必要范围内” *12,没有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就意味着腐败。行政区划法律的不完善给政府官员提供了腐败机会。完善行政区划法就是要切断政府官员追求行政区划变更的利益驱动力,防止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打击浮夸风和形式主义。
  第四、它是降低行政成本和改革成本的需要。行政区划频繁变动浪费了国家大量财力,损害了纳税人利益。二十年来,相对容易的改革已经完成,下一步急需寻找成本小、收效大的改革突破口。改革行政区划体系、依法建立稳定精简的区划就是降低行政成本和改革成本的有效途径。
   完善行政区划法又有很强的可行性:
  首先,行政区划法能顺利实现目标。我国许多行政立法实施效果不理想,主要原因一是行政立法只有笼统的原则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二是只靠行政机关自身执法,没有调动群众和新闻媒介积极性;三是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和法律责任,违法者得不到有力惩罚,守法护法者权利得不到保障;四是配套法规跟不上。行政区划法只要注意克服以上不足,把法律交给人民,就会取得良好效果。
  其次,行政区划立法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并不矛盾。自由裁量权必须限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否则就是越权;离开授权的法律基础,就没有了权力界限,自由裁量权就成了专权。行政区划本质上是关于国家机构的事项,必须制定法律,不能仅依据行政法规进行。行政机关在行政区划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在行政区划立法基础上,以更好地执行该法,而不是取代该法。
  再次,行政区划立法不排斥有争议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只要行政区划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得以确立,就可以先行立法。尽管理论界对行政区划的一些观点未统一认识,如“缩省论”、“兴省论”、“虚省论”之争,但行政区划的独立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标准化原则及省制、市制、县制是深入人心的,完全可以据此先行立法。对争议问题可先搁置,需要时可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试行,待条件成熟再补充到法律中去。
  最后,国外有类似的立法活动,效果良好。如1980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治行政区划法》详细规定了国家行政区划的划分原则,1987年斯里兰卡宪法第13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省、区两级地方政府体制和划分办法。许多国家在宪法或特别法中规定了行政区划的固定数量和名称,从根本上杜绝了乱改行政区划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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