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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外方未出资争议案代理词

合资企业外方未出资争议案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中外合资、出资、法定条件、法人行为与个人行为
【全文】
  
  案情概况: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日,香港华福公司与华福宾馆签订《关于合资经营华福宾馆有限公司合同》,合同规定:“华福宾馆出资额占实收资本的74%,出资人民币4,626,000元;香港华福宾馆出资额占实收资本的26%,以现金外汇450,000美元缴纳”。“双方出资额应在本合同批准后的三十天内,汇入合资宾馆开户银行帐户,无论何因,逾期未交足出资额,按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向宾馆支付迟延利息”。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七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中外合资福建省华福宾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企资字榕130309号。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八日华福宾馆有限公司与美国湘园有限公司签订合资经营福美有限公司合同,合同规定华福宾馆有限公司出资13.5万美元。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华福宾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建国传真给香港华福公司吴蔚萱总经理:“请将我馆与贵司合资后,贵司按合同应入股的45万美元中的25万美元汇到纽约,用于我馆与美湘园公司的合资项目”。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香港华福宾馆汇出25万美元至美国。一九八九年七月六日华福宾馆有限公司董建国再次电函吴蔚萱:“将我宾馆暂存贵司帐上的15万美元,转到我馆在美的合资公司”。同日,香港华福公司汇出15万美元至美国福美帐上。
  一九九三年九月香港华福公司告华福宾馆,要求偿还其投资28万美元。
  处理结果: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华福香港公司与被告华福宾馆签订的中外合资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华福香港公司按合资宾馆董事长的要求,将在自己帐户上暂存的投资款项汇入合资宾馆在美国的合作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认定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投资义务。现合资宾馆未收回投入在美国合作公司的20万美元可认定双方合资经营亏损,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出资比例各自承担亏损(将来若收回,原、被告亦按该比例分配)。该亏损实际已全部由原告承担,故被告应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偿付给原告,并返还由其代原告取回的8万美元本票。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表示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资合同,本院予以确认,法院判决如下:
  1、 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中外合资合同;
  2、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8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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