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系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必然导致经济的全球化,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动力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由于其排他性和封闭性必然有碍于实现经济的全球化,应该用全球一体化的努力取代区域经济一体化。[2]
由于经济一体化的动因在于一体化的可获利性,因而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使一体化可获利的经济条件不断产生,从而必然导致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演化推进。但是,又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平衡以及在特定时期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同领域获取利益所需的各类条件得以产生并成熟的地域范围必然不同。于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将在相当时期内保持全球一体化和区域一体化两种形式并存、并进的态势。
在推动全球化和区域化的进程中,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分别扮演了各自的“主角”角色。全球性经济组织和区域性经济组织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直接产物,又是一种推动力量。从实践来看,各组织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显得尤为重要。以往的国际交往中,起主导作用的主要就是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总协定第1条就明确强调最惠国待遇是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所有成员国平等对待其他缔约国的义务。然而,尽管区域性经济组织有时会违背关税总协定非歧视和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但关贸总协定在其长期的活动中一直对区域性组织采取宽容态度,甚至世界贸易组织还接受了欧洲联盟作为其单独的成员。在协议规则中也赋予了区域一体化适当地位,并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总协定第24条第4款中规定:“缔约各国认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的一体化,以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缔约各国还认为,成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但对其他缔约国与这些领土之间的贸易,不得提高壁垒”。第5款规定:“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缔约各国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取某种临时协定”。而第24条却允许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以及与之有关的临时协定背离最惠国待遇,成为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最大例外。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承袭了关贸总协定对区域组织的宽容态度。区别是在涉及区域组织方面采取了把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分开的做法。从货物贸易角度,世界贸易组织在保留了包括第24条在内的现行总协定的有关条款的同时,又通过乌拉圭回合关于第24条的谅解作了补充和改进。从服务贸易角度,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专门就服务贸易区域集团合作问题制定了类似总协定第24条内容的规定。
当然,在看到区域性经济组织对全球性经济组织能够兼容、互动同时,还应当看到区域性经济组织对全球性经济组织确实有消极影响:首先,区域性经济组织通常都实行对内自由、对外保护的经济政策,这种“内外有别”的政策形成保护主义的“堡垒”,违背了全球性经济组织谋求世界各国共同遵守统一的国际经济活动原则和规范的努力方向;其次,由于区域性经济组织对内采取优惠措施,对组织外的国家采取差别待遇甚至有时形成歧视,有时会导致组织内外的经济摩擦和冲突,使全球性经济组织不得不分散精力进行处理,从而延缓国际经济发展的进程;再次,区域性经济组织把各国追求多边经济合作的目光由全球性组织转向区域性组织,不利于全球性组织体制发挥作用和进一步发展;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正视并认真应对的。
二、WTO与APEC,殊途同归互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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