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知识在法律中的力量

  二.
  对于垄断,如今四十岁以上的人可能都是从列宁的《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中获得最初印象的,并且都是一个很坏的印象。[8]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经济学界由于对西方经济学的了解增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对垄断的看法,但普通民众中仍然持传统的观点,甚至其他学界的人士也大致如此。在法学界,由于法条主义的倾向,也由于对于西方最新反垄断文献了解很少甚至根本就缺乏了解的能力,从总体上看来,基本还坚持着一种相当陈旧的看法。我翻阅过一些90年代出版的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学著作和论文,基本上引用的都是美国70年代之前甚至更早(糟)的文献,并且大都是二手文献,或者干脆只是某些梗概。这些著述往往不加考察地宣称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所谓的“市场经济的大宪章”,对垄断问题根本没有多少分析,更谈不上深入细致。
  其实,正是在70年代,美国的反垄断法的主流观点开始了一个巨大的变化。变化的动力主要来自50和60年代的一批经济学家的工作。他们的研究大大深入了人们对垄断问题的理解。到了60年代后期,这种研究成果通过一系列法学学者,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波斯纳,也包括上面提到的博克,开始进入了法学界。1976年,波斯纳在他此前发表的反垄断法系列论文的基础上出版了本书第一版,提出了反垄断法的经济学进路,提出了可以称之为激进的改革主张。这是这一历史转折时期法学界出现的一本反垄断法的开山之作,奠定了波斯纳“过去半个世纪中最重要的反垄断学者之一”的历史地位。五年后,随着里根总统上台以及里根任命的一批法官,这场反托拉斯法的革命终于拉开,构成了里根革命的一部分。
  我不是反垄断法的专家,因此我不想而且也确实没有能力深入讨论反垄断问题。我想读者最好是自己去阅读这本书,尽管由于本书涉及到许多技术性问题,我估计,除了专家,除了职业工作的要求,真正通读全书的读者不会很多。在这里,我只是想说,目前中国大众关于垄断的一般概念和评价基本上都错了。垄断问题至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按照列宁当年对垄断的分析来评价,甚或一听到垄断就已经有了所谓的“价值”判断。
  首先,垄断可以说是社会生活包括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指的是对某种有市场价值的资源的独占或高比例占有,因此垄断者可以从这种独占或优势中获得高额回报——垄断租或垄断利润。因此,如果将资金、设备、人力、销售网络、知识甚至人的天赋能力都视为——事实上也就是——资源,那么垄断几乎存在于我们生活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而且这种状况还是不可能消除的。一位天才的科学家,例如爱因斯坦,可以说就是垄断了他的智识能力;一位优秀的歌唱家,也可以说就是垄断了他或她的歌喉;一位优秀的企业家,也就是垄断了他或她的管理能力。
  垄断因此也并不必然对社会不利。相反,正因为各种资源分布是不均衡的,因此才有了所谓的“比较优势”,才需要分工,才出现了交换,也才有必要交换,也才有了竞争,社会也才在这种交换中繁荣起来了。而且在市场上,垄断不仅同专门的技术、才能相联系,垄断还往往是规模经济的需要,是产品优秀的结果。因此,总体而言,垄断并不必然对竞争不利,相反,垄断往往是竞争的产物。在一个行业中,如果某个厂家在技术、管理、生产、营销等方面或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包括我们认为合法或非法的)具有优势,就可能迫使其他厂家倒闭,或将之兼并,因此形成了垄断。这种垄断可以说是市场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但也正由于这种垄断有可能并往往可以带来高于竞争价格的垄断性回报,因此,其他厂家只要有可能也就一定会希望并努力进入这个市场。
  垄断也并不一定或总是对消费者不利。我们其实都喜欢名牌产品,而当我们喜欢名牌时,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就是在以实际行动支持着或培养着这种垄断。高考的学生大都希望进入北大、清华这样的名校,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这个道理,就是因为北大、清华毕业生就总体而言的预期收入与一般院校毕业生的预期收入之差可能要大于他们之间的实际智力差别,至少要大于他们高考分数的差别。而这个收入上的差别至少有一部分就是北大清华毕业生的垄断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