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新闻自由的国家,即使法律没有关于法庭审理如何向公众公开方面非常明确的规定,新闻媒体的利益本身就能够使得这些案件都得最大限度地报道,公众从这些报道中获得的信息根本不必依靠另外的法律程序去获得。在新闻自由的前提下,诸如美国这样的法治国家赋予法官充分的司法独立,法官在运用这项权力时充分考虑媒体无孔不入的能力,可以按照自己的思路,决定是否公开审判,是否不允许记者进入采访报道——但是这样做的风险很大,因为就有法官为此吃官司。但是,无论如何,即使法官不让记者旁听,记者也没有起诉法官,判决产生之后,媒体还是可以自由报道审判过程的。比较中国诉陈正平案件,媒体好像集体装聋作哑——这当然是假象,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媒体不敢报道。并且,可以想象,司法部门也一定早被打了招呼,任何涉及审理的法官、检察官,其面对媒体的发言限度是明确的,那么是谁定的这一发言限度呢?——不用问,大家都知道。在此情况下,中国目前的政府模式下,司法不独立的现状中包含了司法行为的封闭性,尽管最高法院在大量的文件中声称要司法公开,要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充分透明,而且与以前相比,也做得越来越规范,但是在涉及一些大案要案的时候,他们的非独立身份就导致他们自身必然受制于更有实权的党政部门,即使他们希望能够公开报道的案件也因为缺乏独立性而难以做到公开。但是,这种不能公开的黑锅却必须由司法机关背着,暗箱操作的骂名也就由他们承受着。
就中国诉陈正平案本身的信息公开而言,根本不是什么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法律问题政治化依然是今天中国不变的现实。
尽管如此,如果我们一开篇就探讨新闻自由问题,那么这起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根本不值得写这么一篇文章,因为太过于常识。但是,如果把视角稍稍转换一下,从政府行为尤其是行政行为的公开化角度入手,我们就会发现,倡导政府行为公开化本身将大大有利于新闻自由的实现,尤其是倡导行政行为公开化更能够显示它对突破新闻封锁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讲,倡导政府行为公开化的另一面必然包含着新闻自由的理念,只是前者来自政府,而后者本应来自社会,社会被政府劫持,政府不履行行为透明义务,民众就丧失了知情权利。
三、公诉案件行政信息公开与司法信息公开的关系
就一般而论,公诉案件的政府行为,其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度、渠道都有一些差异,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案件本身获得公正处理和让公众知情权得到满足之间有一个基本的均衡,因此这种不同标准设定的目的也是为了既能够满足公众知情权,又不妨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这里就会出现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法律如何来平衡这样的关系?
在法律确定性规范作出平衡以后,可能还会留下一些法律无法特定化规范的信息公开问题,这时应当由谁以何种标准解决法律难以直接决定的信息公开问题?同时,案件即使已经公开审理并且宣判,是否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信息都应当公开呢?例如,以本案而论,在陈正平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到案卷移送到检察院之前,公安机关有没有公布本案信息的义务?
这涉及到
刑法上的无罪推定原则,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经过公开公正审理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被假定是无罪的,因此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获得的信息从法律意义上讲都还不能算定论,这时如果公开侦查信息就会导致舆论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利倾向,从而也可能直接妨碍接下来的司法公正,因此各国法律一般不向公众公开在此状态下的警务信息,但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律师以及家属应当有权获悉侦查情况,但是在某些严重暴力及性方面的刑事案件中,为了保护受害人或者其他相关人的隐私权,公安机关会将某些隐私信息过滤后向信息公开相对人公开,这些信息在司法过程结束以后同样也属于不公开信息;或者某些犯罪情节的细节如果公开会引起不良的诱导作用,也会被列入不予公开之列;或者某些案件中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秘密,也会被列入不公开信息。我们从前文所引的日本信息公开法的条文中可以看到,侦查信息并非属于不公开信息,而是行政首长可以决定其不公开,换句话说,行政首长也可以决定其公开,关键在于行政首长如何判断,在此法律赋予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拥有自由裁量权。并且在对待辩护律师或者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及其家属时,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权限就与对待公众时不同。由于检察院的功能与行政部门相似——除了它的监督法院功能之外,因此其信息对外公开的标准和渠道也应当与公安机关类似。
由于司法公开是一项原则,因此到达司法阶段,开庭审理就会产生案件信息公开的客观效果,但是,这里依然涉及到司法部门自身信息公开的义务,这不是单靠着一句抽象的公众知情权就能够解决问题的,而是法律必须同时规定司法部门的信息公开义务,因为没有可操作的具体制度支持的司法公开,依然只是一种抽象公开而不是具体公开,例如法院虽然公开开庭审理中国诉陈正平,检察官宣读的起诉书也被法庭旁听人员听到,但是,如果检察院或者法院不允许人们查阅起诉书,那么这种公开还是不完整的,其他的庭审材料,其是否可以被查阅则不可一概而论,但除了上述起诉书之外,不少其他重要材料是否可以查阅也大致能够说明类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