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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农业转基因作物标识之争

  各国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发展也促进了相关国际法的发展。联合国从1995年起组织制定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下的《生物安全议定书》,专门就处理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问题做出规定。目前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签署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生物安全议定书》第18条规定,用于食物、饲料和加工之用的基因改造生物应附有单据,说明其“可能含有”基因改造生物。
  在我国,转基因食品目前已经走进普通百姓的生活。虽然我国尚没有转基因作物的大规模生产,但我国进口的农产品有很多已经是转基因产品。近几年我国大量从美国、阿根廷等国进口大豆,其中大部分为转基因大豆。我国有一半以上的大豆色拉油含有转基因成分。 幸运的是,中国从开始发展农业生物转基因技术之日起,就十分重视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问题。为了防治其对公民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93年12月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据此办法,中国农业部1996年7月制定和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随着国内理论界和普通公众对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我国于2001年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随后,2002年1月农业部又发布了与之配套的《标识管理办法》《进口管理办法》,要求无论是国内生产的还是从国外进口的转基因生物产品,凡是被列入目录的都必须进行标识。 这些法规和办法关于强制性标识制度的规定,为保障我国公众对转基因生物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确保我国市场上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设下一道坚固的防线。
  三、标识之争——安全保障措施,还是“绿色贸易壁垒”?
  尽管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需要,对转基因生物和食品实行强制性的标识制是必要的,但实际上,欧盟、日本等在实施这一制度时还是掺杂了许多对经济利益的考虑。而转基因作物种植大国——美国就没有对转基因实行强制性的标识制。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转基因等新品种食品实行的制度是:只有当其与传统的同种食品有巨大差异,以致于传统同种食品的通用名称已无法对其适用,或当其在安全性或使用方面的问题必须使消费者得到注意之时,才要求对这种食品张贴相应的标识。对于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检查程序也与传统食品基本相当。只有当基因食品含有此种食品从未采用过的全新物质、可能导致过敏的物质、改变了日常营养水平和增加此种食品通常具有的毒性时,FDA才会对其进行更加严格的管制,并可能要求其必须张贴标识。其他转基因作物种植及出口大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新西兰等国也反对强制性地对转基因食品加贴标识。与此相对应的是,实行了强制性标识制的欧盟、日本、韩国等国的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普遍不大,而俄罗斯国内更是不生产转基因食品,目前市场上出售的转基因食品全部来自西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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