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美国政府果真就中国针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标识制度一事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的话,那么这一案件就将可能成为中国在加入WTO后的第一起贸易争端。中国的这项要求是否符合WTO的有关规定;美国政府会不会因受国内出口商的压力而在WTO指控中国;中美之间会不会通过协商就友好解决这个问题;一旦美国针对中国提起申诉,中美之间的争论又会不会进入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呢?所有这些现在都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
四、从潜在冲突到现实争端?——中美WTO转基因标识之争前景不明
在探讨中美WTO转基因标识争端前景时,必须指出的是,中国要求在转基因作物上加贴标识的规定是符合WTO有关成员国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规定的。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在前言中明确规定,“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但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况相同的国家之间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也就是说,如果要想合法地采取在转基因食品上加贴标识等技术性贸易措施,就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不得违反非歧视原则;2、正当程序权利和透明度要求;3、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 而从我国《标识管理办法》和
《进口管理办法》的具体来看,我国要求在转基因作物上加贴标识的规定是符合WTO的要求的。首先,我国颁布的这两项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所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和所有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活动。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分国产和进口,也不分进口国别,都统一适用标识制度,因此是符合WTO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要求的。其次,
《标识管理办法》对在转基因作物上加贴标识的类型、方法、范围和内容以及申请答复期限等做了详尽的规定,
《进口管理办法》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所需材料以及申请答复期限也做了详尽的规定。因此,我国的标识要求也达到了透明和可预期的要求。最后,中国转基因标识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对转基因作物进行安全管理。一方面,两项法规在第一条立法目的开宗明义地揭示了这一点;另一方面,我国农业专家对这项制度的批评态度也从侧面说明该制度不是为了保护我国的贸易利益。 综上可见,我国的转基因标识制度是符合WTO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