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美农业转基因作物标识之争

  由于没有相关法律义务,转基因农作物、转基因食品的业者往往对自己的产品讳莫如深。无论是否喜欢,消费者对自己使用或食用的农产品一头雾水,成为事实上的义务试验员。这种试验,是以可能损害消费者健康和生存环境为代价的。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从健康角度出发,在转基因产品的安全问题未得出明确结论之前,加强对转基因农作物、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管理是重要的,也是合理的。这就要求适当限制或规范转基因产品的商业运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实施严格的安全管理和审批制度。消费者至少应当对转基因生物及食品知情,应能自己决定是否购买转基因食品。目前各国为保护消费者关于转基因安全知情权 而普遍采用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实行强制性的标志制度。转基因标识制度通过明示的标识使消费者获得有关基因食品的详细信息,如成份构成、基因来源和制作过程等,由消费者根据自己对风险的承受程度和风俗习惯来决定是否购买。
  这种立法变化首先发生在公众反对转基因食品呼声最高的欧盟地区。为了尊重公众的意愿,保障公众自主选择转基因食品的权利,欧盟开始制定保障消费者关于转基因的知情权的法律,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进行严格管理。1998年4月,欧盟暂停批准15个成员国经营新的转基因食品。1999年,该组织停止了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和销售。2001年欧盟通过新法案,要求所有转基因食品、种子、饲料和药品都必须有明显的标识,其具体的做法是在出售的食品旁边放一个说明标识(而不是印在食品包装上);如果食品中转基因含量超过1%,且产品有配料成份清单,则须在配料单后注明“配料是由转基因大豆(或玉米)制成的”,或标明“添加剂和香精为转基因产品”;如果没有配料清单,则须在产品标识上直接注明“此食品含有转基因成份”。
  欧盟的这种做法很快被其他国家吸收借鉴。日本政府在国内消费者团体的强烈要求下,改变了以往的立场,于1998年8月宣布了关于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加贴标识的计划。俄罗斯政府于2000年1月通过法令规定,上市的转基因食品应于2000年7月1日起在包装上做出提醒性标识,以便消费者能够判断出哪些是转基因食品。 我们的近邻——韩国也自2001年3月1日开始实行在转基因农产品上贴标识的办法,自2001年7月13日起,对经过转基因处理的大豆和玉米、豆芽菜等用作主要原料生产的27种转基因食品实施食品标识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在用转基因大豆或玉米等为主要原料制作加工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中,若含有转基因DNA或外来蛋白质成分,则必须在产品上标注“转基因原料制食品”或“包含转基因成分”等标记。若无法确认是否包含转基因成分,则应标注“可能含有转基因成分”字样。为使消费者容易辨认,在产品的容器或包装上,要用同包装底色相区别的标签,并要使用10%以上的文字注明。有义务标注转基因标识的包括:食品制造、加工商、现货销售制造加工商、食品添加物制造商、食品分销商、流动专销商、食品进口销售商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