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可以使综合决策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从而得到有力的贯彻执行。建立健全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应当注意:(1)制定相关立法,明确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范围、权利与义务、主要途径和形式和国家机关的相关职责等内容,为公众参与综合决策奠定法律基础;(2)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途径,通过广播、电视、信息发布会、问卷调查、开设环境信箱和热线电话等形式确保公众及时获得相关的环境信息,并能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3)鼓励并支持民间环境保护团体的成立与发展,为他们依法行使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
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保障其依法行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予以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的合法权利;(4)召开环境执法听证会、环境污染案例研讨会,吸收公众代表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对环境案件的审理程序;(5)扩大行政诉讼的主体范围和受案范围,保障公民的环境诉权,大量培养环境律师队伍,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成立专门的环境法庭。
3.2.4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是综合决策的有力保障。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综合决策监督检查机制应当在以下几个层面上多加努力:(1)加强与完善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决策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督大检查制度和日常的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制度;(2)加强与完善国家检察机关对各决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纪监督、经济监督制度和国家审判机关对各决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审判监督制度;(3)加强与完善上一级国家机关对各决策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和国家监察部门对各决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制度;(4)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从政治、思想和组织等方面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法、守法情况的监督检查;(5)加强与完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通过视察、访问、调查研究等形式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的制度;(6)充分利用社会舆论、公众团体和广大群众的力量,发挥他们对各决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和企事业单位的守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注释】解振华:“1995年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载《1996年中国环境年鉴》,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03-106页。
吴国增:“八大因素影响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中国环境报》,1998 年11 月19 日,第3版。
丁元竹:“关于建立我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支持系统的若干问题”,《管理世界》1997年第5期,第196页。
洪阳、栾胜基:“中国环境影响评价(EIA)中的公众参与”,《重庆环境科学》1999 年第1期,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