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综合决策机制要求环保部门与经济管理部门在制定、执行有关决策时进行广泛的合作,并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在贯彻执行有关的政策与计划时,各部门通过相互协调、积极配合,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可以有效防止各部门之间“争权夺利、推诿责任”,堵塞执法漏洞,不致再出现“有权的无力管、该管的没有权”的异常现象。
(3)综合决策机制高度重视公众参与的作用,公众可以通过亲身参与,及时了解掌握环境质量状况,预防和对付有损于自己和他人环境利益的各种环境违法决策;公众参与还能使政府的决策反映实际情况并符合民心民意,加强公众与执法部门之间的了解与支持,减少消除相互之间的摩擦与冲突。这样既有利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也有利于环境法的普及与教育,从而保证环境法得到较好的遵守与执行。
(4)综合决策机制要求有一个完备的决策监督体制与之相适应,将各部门及其领导的决策行为置于环境法的监督之下,可以有效防止他们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规避法律、逃避责任,并在决策者违反法律或构成犯罪时依法及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借以敦促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增强环境法的权威性,维护环境法的统一与尊严。
3.2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具体构想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国环境质量和环境管理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构建我国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3.2.1建立健全各部门合作与协商制度 沟通决策各部门和决策涉及的各利益群体是综合决策顺利、成功进行的关键。 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各部门合作与协商制度作为综合决策体制和组织上的保障,这就要求:(1)由各部门通力合作制定保障综合决策顺利实施的法律、法规或准则,作为综合决策机制的法律基础;(2)由各部门共同建立执行综合决策的专门政府机构,确定其人员组成、职权范围及活动程序;(3)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利益群体参与者进行综合决策有关问题的培训、教育和交流;(4)进一步健全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作为综合决策部门合作与协商制度的基础。
3.2.2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科学民主决策的基础之一,是综合决策的前提和依据。完善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重点应放在下述几点上:(1)扩大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范围,开展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与环境问题密切相关的重大立法、政策、计划等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并规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2)提升环境保护在各项决策特别是经济发展决策中的作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无论是全局性的宏观决策还是局部的一般建设项目,实施之前都必须经过环保部门的同意或批准;(3)丰富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增加包括申请方案在内的一切合理的可供选择的替代方案和突发性环境风险的分析;(4)明确司法机关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权,允许公众对政府的决策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机关也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对相对方的行政处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