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环境法的实效分析及其对策:从决策机制的角度考察

  1.3.3削弱了环境法的权威  当前,环保部门与经济发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企业公然拒绝执行环境法律制度、明知故犯的环境违法案件屡见不鲜;更有甚者,有些违法决策并造成巨大环境与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不仅未被追究任何责任,反而被提拔重用。这些不正常的现象极大地削弱了环境法的权威,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率明显滑坡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1.3.4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近年来,有些地方对非法捕猎、经营、倒卖甚至食用野生动植物的违法活动或不闻不问,或表面禁止、暗中支持,或干脆以“利用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经济”为由予以鼓励。殊不知,有些事件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给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致使我国在环境外交上极为被动。
  2. 从决策机制看我国环境法实效缺陷的原因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出,我国环境法的实效不佳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在各项重要决策的形成过程中没有将环境保护的因素考虑进去,也就是说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对环境与发展进行综合决策的机制。具体地讲,又可以归结到决策体制、法律制度、思想认识和公众参与等方面。
  2. 1决策体制方面的原因
  现行决策体制不尽科学是导致我国环境法实效缺陷的首要原因。按照目前的行政体制,在政府机构的设置中,环保部门与经济管理部门往往相互分割,彼此独立,这使得一些发展部门的决策者在作出决策时,不能从全局出发,统筹安排,而是较多地考虑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制定对环境与发展不利的政策或计划。如果环保部门就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策、计划制定出来后才得以知晓或根本一无所知,那么它们所带来的环境影响是潜在的、长远的,需花大力气才能消除,有些甚至根本无法扭转。 在这种条件下,环境法如一纸空文,根本无法发挥作用。
  2.2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完善的法律制度能确保决策沿着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进行。1998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对建设项目有关决策的环境约束已经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和可操作的阶段,但该条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对象只限于建设项目,范围太窄。对于政策、规划和计划等宏观决策活动,我国还缺乏要求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其他环境约束的明确法律规定;同时我国也没有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宏观发展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检查监督;我国更是缺乏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在出现违法决策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