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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的实效分析及其对策:从决策机制的角度考察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开创20年来,我国环境法在实现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清洁适宜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等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取得令人瞩目的法律成效。但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到环境法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缺陷就是:环境法的效力游离于各级政府的综合决策之外,环境法所规定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这一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些地方政府和综合经济部门及其领导没有坚持“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基本原则,自觉或不自觉地走上了“重开发,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道路,在进行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生产力布局时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甚至知法犯法,作出明显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经济发展决策。
  (2)个别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淡薄,以亲代法,以权代法,干预、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 对企业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行为听之任之,有些领导还为之说情护短,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帮助企业逃避法律制裁。
  (3)一些企业的负责人只顾眼前和局部利益、忽视长远和全局利益,重视经济效益、轻视社会和环境效益。企业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拒绝或拖延限期治理、拒缴欠缴排污费、擅自闲置环保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某些地区还愈演愈烈。
  1. 3严重后果
   因为没有遵守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而导致的失误决策、片面决策甚或违法决策,在实践中的危害极大。
  1.3.1造成了更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在我国沿用污染严重、资源浪费大的传统发展模式没有大的改变的背景下,现行的决策机制会引发更多的环境问题:水污染日益突出;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程度加剧,范围不断扩大;乡镇企业污染十分突出;过量开采矿产资源、乱砍滥伐林木资源的歪风重新抬头;水土流失还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1.3.2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决策失误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也会造成相当的间接损失:一方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某些环境因素和自然资源完全或部分丧失其使用功能,削弱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为应付新的环境挑战,就要在有限的资金中增加国家对环保的投资,这只会加大国家财政的负担。此外,国外夕阳产业和污染产品的转嫁也会对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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