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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初探

  该原则包括互相关联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它重申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即“各国拥有按照本国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一点在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的许多宣言 和重要的国际环境条约 中都有体现。由于目前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上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和斗争,而且实际上是国际经济秩序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分歧和斗争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反映,因此现在强调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对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的利益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一方面,相对于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该原则还强调国家在环境领域负有“适当注意”的义务。这个义务是由人类环境问题的国际性和流动性所决定的。海洋、河流、大气、野生物种甚至整个自然环境都是不受人为划定的国界的限制,一国境内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自然的活动,其后果在许多情况下会波及多个国家乃至影响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这就容易导致各国主权权利之间的冲突。为了避免发生国际环境争端、出现国家间主权权利的冲突,各国有义务建立监督制度,监督在本国内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目前,这项义务通过国际司法判例 和国际条约 的一再确认,已经成为一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由于潘文和潘文本应引注的论文 对此原则已经进行了详尽的论述,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 该原则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笔者以为,这两种责任的重心分别置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具体而言,就是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而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是主要的责任。
  首先,共同责任要求发展中国家不应以经济发展水平低、科学技术落后、专业人员匮乏等为由,逃避、推脱自己应当承担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这是因为,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为了保护全球性的环境资源,仅靠少数几个发达国家的努力是无法奏效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对国际环境保护的成功是必不可少的;况且世界环境质量的退化,对发展中国家同样有不利的影响,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对它们所造成的损害往往比对发达国家更为严重。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当与发达国家一道承担起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
  其次,共同责任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虽然负有保护国际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是主要的责任。这种限制是由全球环境问题形成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所决定的。历史上,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实现是建立在掠夺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字眼和能源的基础上,以长期过度消耗地球资源和严重污染地球环境为代价的,现在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也主要是这个原因所产生的。在当前,发达国家在生产和消费中使用的环境资源和排放的废弃物仍然占全世界总量的大部分,也就是说地球环境所承受的来自人类社会的压力的大部分仍然来自于发达国家。因此,无论是根据社会公平观念、还是环境法的“污染者负担”原则 ,发达国家都理应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主要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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