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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初探

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初探


秦天宝


【摘要】确定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有两个标准,一是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二是体现国际环境法自身的特点。据此,国际环境法应包括以下基本原则:国际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损害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关键词】环境保护 国际法 国际环境法 基本原则
【全文】
  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初探
  ——兼与潘抱存先生商榷
  
  《法学杂志》2000年第6期发表了潘抱存先生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宏观思考》(以下简称“潘文”)一文,看后觉得观点新颖,颇受启发。不过笔者觉得潘文虽有见地,但却没有从国际环境法的原理与实践出发,其提出的几个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也多有欠缺。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专门探讨,并就有关问题与潘先生进行商榷,以期抛砖引玉,推动我国对国际环境法这个新兴学科研究的发展与深入。
  一、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一般认为,作为是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对人类环境问题的反应的产物,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 它是国际法主体(其中主要是国家)在因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领域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将直接关涉到国际环境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将要享有的国际权利及要履行的国际义务、并直接指导国际环境法主体在国际环境法律关系中开展活动。因此,在对潘文的基本观点进行分析、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之前,必须首先澄清确定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弄清哪些原则才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确定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遵循普遍性与特殊性这两个准则:第一,普遍性原则。即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受国际法基本原则确定标准的支配和指导;第二,特殊性原则。即应充分考虑人类环境问题、国际环境保护及国际环境法的特点,要能够反映国际环境法的特殊性。
  首先,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确定要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受国际法基本原则确定标准的支配和指导。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约束力,它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国际环境法既然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那么自然要受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约束。此外,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给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但它毕竟还只是现代国际法中最为年轻的部门之一,它还远远没有达到像条约法、海洋法等传统国际法部门那样已经形成了体系科学、内容完备、功能齐全的法律体系的程度。因此,无论是对国际环境法进行理论研究,还是其在国际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都还需要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指导。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第一,国际社会公认。只要当一项原则在国际社会反复出现,并被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认定为指导国际关系的一般准则时,它才有可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二,具有普遍约束力。就其适用范围而言,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对某些国家或某一类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而且对所有国家及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都适用。第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与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只适用于特定的国际法领域或部门不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分支部门都具有一般性的指导作用。第三,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的法律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它们必须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不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由于特征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属性,因此这四个主要特征实际上也就是界定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四个基本标准。这四个基本标准同样适用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但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否就因此而简单的套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哪?答案是否定的。应充分考虑人类环境问题、国际环境保护及国际环境法的特点,要能够反映国际环境法的特殊性。因为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新分支,是为了解决日益严重、不断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全球环境问题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为了解决人类环境问题日益恶化对国际法带来的重大挑战。国际环境法就必须根据当前人类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际社会保护全球环境的需要规则体系,而作为这个规则体系基石的基本原则,也就必须符合国际环境法自身的特点,而不是不加取舍的套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这也就是确定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第二个准则:充分考虑人类环境问题、国际环境保护及国际环境法的特点,要能够反映国际环境法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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