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我国在对西部地区提供各种形式的环境补贴时,应当避免以下两种情况的出现:有利于商品的出口,且这种出口损害了进口国某一产业的利益;或其有利于国内工业,却损害了他国根据GATT应得的权益或他国的贸易利益。
4、《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
该协定大部分内容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协定规定了动植物携带疾病的传播或者输入,对添加剂、污染物、毒素、食物、饮料、饲料中导致疾病的有害物的含量。根据该协定的规定,我国有权选择我们认为是合适的程度来保护其西部地区的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只要不是有意的、不公正地对到国外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但是我国采取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原则的基础上,即在科学上证明是合理的。不过,如果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我们可以一边寻找,一边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性的限制措施。此种行动在世贸组织中是有先例的。比如,当英国爆发“疯牛病”时,欧盟就在还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采取了临时禁止进口英国的牛肉的决定,该决定得到了世贸组织的认可。为了防止动植物携带的疾病、或添加剂、污染物、毒素、食物、饮料、饲料中导致疾病的有害物等进入我国西部各省区,我国也可以借鉴欧盟的作法,对其进行临时禁止或限制。
5、《农业贸易协定》
由于农产品与生态环境保护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该协定中有许多条款都与环境保护有关。首先,该协定为了促进农产品贸易的市场准入,将关税确认为各国调整为农产品进口的唯一合法手段,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逐步取消各种非关税措施或转换为关税措施,但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限制初级农产品及其制品的市场准入则是被允许的。因此,我国可以限制国外初级农产品及其制品的进口,这样既可以保护西部的生态环境,也可以促进西部农业的发展并保护西部广大农民的利益。其次,该协定要求逐年削减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措施,但按环境保护计划提供的款项和农场主的直接绿色补贴除外。此外,各国为与环保项目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的资助也不在削减之列。所以,我国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条款,在西部大开发中大力支持生态农业的发展,同时增加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但是我国资助的西部农业项目必须符合两个标准:其一,支持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并且是通过大众筹集资金的项目;其二,项目不会产生对生产者提供价格帮助的效果。
6《服务贸易总协定》
该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并在成员国间实现“国民待遇”,并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责任和纪律。该协定第6、7、14条均与环境保护有关。它规定服务贸易业通常适用的、包括环境保护在内措施继续适用,但必须合理、客观和公正;各国可以采取符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以及影响服务贸易的一系列措施来保护环境。因此,我国可以在制定和实施服务贸易的相关立法中,增加并强调环境保护的要求,如要求银行把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作为为西部企业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还可以大力扶持直接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服务业,如利用西部丰富的旅游资源、大力发展生态旅游,鼓励有关机构提供环境信息或法律咨询服务等。此外,该协定与调整货物贸易的《关贸总协定》一样,为服务贸易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况,即缔约方对国际服务贸易不得实行限制和歧视,但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措施除外。其适用条件与前面《关贸总协定》的要求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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