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代理权限问题和主合同其他问题割裂是不便利的,不实际的。他们都应当由统一法律支配,即支配主合同的法律,这更为方便、简单和实用。如果对代理问题适用独立的法律,就意味着只要当事人之间涉及代理人权限问题产生,无论严重与否,在其他问题之外,当事人还不得不证明两个法律,一个法律支配他们之间关系的一部分,另一个法律支配他们关系的另一部分。这种主张尊重了主合同和代理合同之间的关系,并且使第三人在选择进入这个法律关系时,是能够预期这个法律的适用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信息的了解和合理预期,选择是否进入法律关系,自己就平衡了利益。
但是,由于一般合同冲突规则各国不同,支配主合同的法律在合同通过代理人缔结时,往往很难确认,代理人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时,或没有产生合同(准法律行为)时,主合同的准据法都难以确认和适用。并且,如果代理人权限由主合同准据法决定,代理人权限可能因合同不同而不同,这导致了不必要的不确定性。因此,这种观点虽然在海牙公约起草时被提起,最终没有得到条约的认同。
三, 代理权自治论中准据法的选择
由于“代理权联系说”中,代理权与合同密不可分,必然导致对内部关系的注重。相应的,处于外部关系中的第三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为了消除这种影响,一种“代理权自治论”在国际私法中产生了。英美法系一般认为,代理权授予之后,就不再受委托合同的影响。第三人有权推定代理人权力范围是本人或代理人行为所表达出来的权力。因此,代理权应当摆脱内部关系和主合同的影响,适用独立的冲突规则。根据当事人是否选择了准据法,这种规则表现为以下两种准据法选择方法:当事人选择准据法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一)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1. 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的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原则。 作为合同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意思自治得到了各国代理法的普遍承认,各国法院往往根据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来支配本人和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英国、美国、德国等多数国家冲突法立法和实践以及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都完全承认当事人自治,本人和第三人有权选择任何法律支配其外部代理关系。不但可以选择主合同准据法、内部关系准据法,还可以选择完全无关的准据法。
但本人和第三人本来就是通过代理人为一定行为,不可能自己当面选择法律,而是通过代理人进行,即代理人选择法律来确定自己的代理权限,这本身就排除了这种情况下(本人和第三人选择)的意思自治。因此只能是这样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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