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代理关系中各个关系着眼,注重代理权限与内部关系、与主合同关系的密切相关性,理论上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
1, 从内部关系入手,有利于某一方的准据法。
(1)使用内部关系准据法。
由于代理人的权限无论如何是来自内部关系的,是代理合同的直接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应当以支配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法律来支配代理人的权限。
出于对代理权是委托合同的当然产物这一观点的深信不疑,代理人权限取决于内部关系,支配内部关系的法律应当适用于委托合同的一切结果,因而也应当是支配代理人外部权限的准据法。适用内部关系准据法的结果,保证了代理人的外部权限和内部权限的一致,保证了本人不受其不能预见的法律适用的不利影响。
但这种理论明显不利于第三人。因为第三人对于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和授权实际情况是无从知晓的,在实践中必然成为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受害者。基于此,一种新的观点意在改进这一理论:代理的权限和范围根据支配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决定。但如果第三方与代理人为行为市地方的法律对第三人有利,这一法律不得用来对抗第三方。
(2)有利于第三人的法律
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善意期待,有理论认为应当可以适用第三人的法律,一般指第三人拥有营业场所或习惯居所地方的法律。第三人更熟悉和了解这个准据法,但这种方式单方面考虑了第三人的利益,对于本人来说,完全不能预见。一般没有得到过实际运用。
(3)有利于本人的法律
一种理论认为,为维护本人利益,应当适用本人的法律,包括,本人营业场所(business establishment)法,或住所地(惯常居所地)法。
本人最了解的法律是本人所属的法律,因而可以适用来获得最好的保护。本人应当得以避免那些他无法预见的法律的适用,只有使用其最为熟悉的所在地法,才能达到本人可预见支配代理人权限的法律的目的。
同样,这一方式对第三人十分不利。改进方式为允许根据固定代理人所在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或是引入善意第三人制度。
2,从主合同关系入手,适用主合同准据法。
主合同是指代理人代理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缔结的合同。代理权既然被视为主合同的附属物,功能上完全指向主合同,则代理人的权限问题应当以主合同准据法来支配。
考虑到实际操作中更为实际可行,这种理论倾向于使本人和第三人关系中所有方面均受到统一法律的支配。当事人只需要了解一个法律,便可以在国际票据往来中达到公平和效率的优化。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代理人的代理权由适用于他与本人之间的合同的法律支配,但支配他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法律所赋予它的权力能约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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