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准据法适用问题
一旦票据具有了涉外的特性,在争议中就会出现就某一法律争议适用所涉及的哪一国法律的问题。票据的法律冲突就产生了,这一适用的法律即为准据法。代理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其法律冲突问题十分复杂。但问题主要出在本人和第三人的关系上。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为一般代理关系,由代理关系的准据法支配;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为主要票据关系,由该票据关系的准据法支配;而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在发生越权代理时,支配代理的合同与票据契约发生了冲突,如何解决?表见代理代理人权限及本人责任如何界定?由哪国法律来支配,这就是本文要主要研究的适用准据法的问题。
3,本文主要研究问题
学理上对与冲突法中代理行为有两大明显的分野。其一,为代理权与合同密不可分,则关于票据代理的准据法也应当从代理合同或是主契约合同来考虑。这主要是大陆法系的观点。其二,为代理权自治论,即代理权一经授予,即与产生代理权的合同分离,代理人权限问题可以有自己的准据法规则。这主要是普通法系的观点。本文在此将第一种观点命名为“代理权联系说”,第二种观点沿用“代理权自治论”的名称,分别加以论述。
二, 代理权联系说中准据法的选择
“代理人权限”(代理权)包括两个层面,第一,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中代理人的权限,即内部权限;第二,第三人眼中的代理人的权限,即外部权限。主要的法律问题就在这两个权限发生冲突的场合。支配代理人权限的法律不同,对代理人权限的内容规定不同,对无权、越权、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要求都不相同。
(一) 关于内部权限的问题
对于代理的内部权限问题,也就是一般代理的问题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应当由这个内部关系据以成立的准据法来支配。由于内部权限是由本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合同产生的,那么由这个关系产生的法律争议,基于一般的合同法律冲突规则,应当由合同的准据法来支配。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创设代理关系的合同准据法支配,通常是代理关系创设地的法律。
(二)关于外部权限的问题
这方面的研究,所要解决的是两种情况:第一,代理权实际不存在,但第三人有理由信赖其存在,即表见代理;第二,代理权存在,但可能超越实际的范围,其范围存在争议,即越权代理。
解决这个问题的准据法,在法律著作、判例和成文法中,一度认为确定了适用代理人行为地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但在两大法系的学说上和条约中均出现了一些其他的准据法选择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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